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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我全责对方要求额外赔偿怎么算

朱* 云南-楚雄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03.06 15:43:48 466人阅读

追尾我全责对方要求额外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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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全责时,对方合理额外赔偿基于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等,需正规发票、清单等凭证;人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应赔偿,分别依医院票据、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针对不同情况有如下措施:
1. 对于间接损失,像车辆贬值损失,非新车且受损不严重,法院通常不支持;新车因事故显著贬值,可经专业评估确定数额主张赔偿。

2. 面对对方不合理额外赔偿要求,要求其提供证据支持。

3. 若协商不成,让对方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依事实和法律判定合理赔偿金额 。  

2025-03-06 21: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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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追尾全责的事故中,直接损失赔偿有着明确界定。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等直接损失,必须凭借正规的维修发票、施救清单等作为索赔与赔付的依据,这是保障赔偿合理、规范的关键。

(2)涉及人身伤害时,赔偿项目更为复杂。医疗费需依据医院出具的票据进行核算;误工费要综合误工时间以及伤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护理费则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等因素计算,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3)间接损失方面,车辆贬值损失的判定较为灵活。非新车且受损不严重时,法院一般不支持该项赔偿;但新车因事故显著贬值,可经专业评估确定数额后主张赔偿。

(4)面对不合理额外赔偿要求,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支撑。协商无果时,让对方走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决。

提醒:
追尾全责处理赔偿事宜时,注意保留好各类费用票据。面对不合理要求别慌乱,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帮助 。

2025-03-06 20:1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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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对方直接损失赔偿时,仔细核对维修发票、施救清单等票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赔偿金额与实际支出相符。

(二)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对于医疗费要查看医院详细票据和病历;误工费方面,要求对方提供工作证明、收入流水等;护理费要依据护理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

(三)面对车辆贬值损失诉求,非新车或受损不严重可不认可,新车显著贬值的,参与专业评估过程保证公正。

(四)对方提不合理要求,明确告知需提供证据,协商不下就引导其走诉讼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2025-03-06 18:5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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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追尾你负全责,对方合理的额外赔偿得看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像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要赔,得有正规发票、清单做依据。
  
  若有人身伤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得赔。医疗费看医院票据,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等确定。

   间接损失方面,一般旧车且受损不严重,车辆贬值损失法院难支持。新车因事故显著贬值,能经专业评估确定数额后主张赔偿。

   面对对方不合理赔偿要求,可让其提供证据。协商不成让对方走诉讼,由法院判定合理赔偿金额 。

2025-03-06 18:4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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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尾全责时,应赔偿对方合理的基于实际损失的额外要求,不合理要求可依法处理。
法律解析:
在追尾事故负全责的情况下,赔偿有着明确法律界定。直接损失像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等,要凭借正规发票、清单等凭证赔偿。人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同样需赔偿,且各有计算依据。对于间接损失中的车辆贬值损失,非新车且受损不严重时,法院一般不支持;新车因事故显著贬值则可经专业评估主张赔偿。这是因为法律旨在保障公平合理的赔偿,既保护受损方合法权益,也防止无依据索赔。若对方提出不合理额外赔偿要求,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协商无果就让对方走诉讼途径。法院会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定。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困扰或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6 17:00:08 回复

【法律意见】在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外,如果产生合理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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