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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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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几日移交检察院

高* 山西-长治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3.06 08:03:08 346人阅读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几日移交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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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监视居住的人及其家属来说,要明白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不意味着马上会移交检察院。可以关注案件侦查的实际进展情况,了解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判断。

(二)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需依据案件真实情况决定下一步动作。若侦查完成且符合条件就移送;未完成则可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但都要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2025-03-06 14: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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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到期,不意味着马上就得交给检察院。它最长六个月,到期要及时解除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案子侦查完了,公安机关觉得事实清楚、证据够充分,该追究刑责,才会把案子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和监视居住到期没固定对应时间。

能不能移送关键看侦查进度达没达到标准。期限内完成且符合条件就移送;没完成可能换措施接着查,并非到期就移送 。

2025-03-06 14:1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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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不意味着马上就会移交检察院。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限一到,就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而案件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才会将案件移送。这和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没有固定对应天数。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限内完成侦查且符合移送标准就移送;要是期限到了侦查还没完成,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 。所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和移送检察院之间没有必然的、特定时间的关联。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  

2025-03-06 12:3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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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与是否马上移交检察院并无必然联系。监视居住最长为六个月,期限一到需及时解除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具体而言,首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单纯取决于监视居住期限是否届满。其次,若在监视居住期限内就完成侦查且符合移送条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若期限届满但侦查工作尚未完成,通常会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继续侦查,而不是在期限届满后固定几日就移送。

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案件侦查进展是否达到移送标准,合理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2025-03-06 10: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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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最长为六个月。当期限届满时,必须及时解除该措施,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案件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核心在于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公安机关只有在认为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会移送案件。
(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与移送检察院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时间关联。在期限内完成侦查且符合条件就移送;若期限到了侦查未结束,通常会变更强制措施接着侦查。

提醒:
了解监视居住期限与案件移送的关系。若涉及此类情况,要关注侦查进展,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3-06 09:30:25 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执行监视居住必须公安局移交检察院会放吗,这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批准逮捕而言。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所以,不予批捕有可能须补充侦察,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予批捕会不会释放须看检方不予批捕意见书或决定书来确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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