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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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追回。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例如将企业的房产、设备等无偿赠送给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如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企业的重要资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可能使原本无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使其他债权人可分配财产减少;放弃债权的,如主动放弃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
个别清偿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追回。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因这些行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如将企业资金转移到境外或隐藏重要设备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比如虚构与他人的债务关系,将企业财产非法转移给他人。
出资不足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如高管获取的明显过高的奖金、福利,或者私自占用企业的车辆、房产等财产。
其他应追回的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如因纠正破产程序中错误之处的款项或错误认可的债务;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的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
2025-03-07 11:19: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