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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结婚证,有什么区别吗
你这边具体情况你可以详细说说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结婚证在办理日期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什么是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原则有什么关系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补办的结婚证和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只是证件号码不一致,并且登记的日期变为补办的日期。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专业解答是一样的。补办结婚证和原结婚证的的登记日期是不变的,补办结婚证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不会因补办结婚证而更改结婚生效日期,只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一条补办日期。
专业解答补办结婚证的日期将采用补办当天的登记日期,夫妻需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在初次登记的婚姻管理机构或户籍地登记处办理,需保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并亲自申请。提交相关证件后,通常当日即可领取新的结婚证书。
专业解答结婚证补领后与原证的主要信息相同,但签发日期会更新为补发申请日。补发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遗失证明(由司法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和填写完整的补发结婚通知单(需签字确认)。补领后的结婚证在法律效力上与原证相同,但日期有所更新。
专业解答补领结婚证时,新证日期沿用原日期,并标注“补”字。补办结婚证需查阅档案,不改变结婚生效日期,仅记录补办日期。结婚证是婚姻生效的法律凭据,须贴照片并加盖钢印。遗失后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办。重婚、未成年、近亲结婚、患不宜结婚疾病者不得结婚。性行为能力受限者需婚前告知并遵守法律道德约束,否则可能导致离婚。
律师解析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结婚证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是登记的日期变为补办的日期,但补办的结婚证和原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律师解析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结婚证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是登记的日期变为补办的日期,但补办的结婚证和原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只是证件号码不一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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