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受理条件
A、居民因搬迁或购房,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应提交的材料: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对户内成员中含有亲朋好友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在房主和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办理程序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现在还实行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两种并行但不能相互融合的户籍政策,通常情况下的户口迁移只在同属性中进行,因此,农业户口变更成非农业户口难。非农业户口变更成农业户口更难。故,如果农业户口从原村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回迁时只要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即可。而如果户口从原村迁出后,已经从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时,则除了需要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外,还需要征得村委会乃至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否则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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