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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多少天

苟* 上海-杨浦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04 05:40:33 445人阅读

劳动仲裁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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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怀疑员工可能出现下落不明等难以送达仲裁文书的情况,在日常管理中就要注重留存员工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对于劳动者而言,尽量确保自己的通讯方式畅通,关注工作单位、劳动仲裁机构等相关通知。如果察觉到可能涉及劳动纠纷,主动了解进展。

(三)无论是哪一方,若得知进入公告送达阶段,都要关注公告期满后的仲裁安排,避免因疏忽错过重要程序。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2025-03-04 09:2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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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里的公告送达,通常公告期是60日。我接触过这类案子,这60日很关键。
  
   要是受送达人找不到,或者其他送达方式都行不通,就能用公告送达。从发公告那天算起,过60日就当送达了,而且得在案卷里写清楚为啥这么做。
  
   公告期内,当事人可能错过仲裁程序。公告期满若被申请人不来或中途退庭,仲裁庭能缺席裁决;申请人没理由不到庭或中途走了,按撤回申请处理 。

2025-03-04 08:4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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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公告期一般是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里,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常规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计算,历经60日,便视为已经送达。同时,要在案卷里记录清楚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整个过程。在这60日公告期内,当事人可能由于没有实际得知仲裁事项,从而错过相关程序。一旦公告期满被视为送达后,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仲裁庭能够进行缺席裁决;而申请人要是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那么会按撤回仲裁申请来处理。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关于公告送达等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4 06:5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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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是为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时采用的特殊送达手段。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仲裁程序能正常进行,维护法律秩序。

然而实践中可能存在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公告送达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仲裁机构在公告前应尽最大努力核实受送达人真实情况,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确保公告送达是最后的选择。

2. 可探索多种公告形式相结合,如除传统纸质公告,利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进行公告,扩大公告覆盖面,提高受送达人知晓几率。

3. 对于因公告送达而可能错过程序的当事人,若其能提供合理理由,应给予一定救济途径,如允许申请重新审理相关程序等 。  

2025-03-04 06: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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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这种方式给予了一定时间的公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就视为送达。此规定旨在保障仲裁程序能顺利推进,避免因一方当事人联系不上而导致程序停滞。

(2)公告送达需在案卷中详细记录原因和经过,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
同时,在公告期内存在一定风险,当事人可能因不知情错过仲裁程序。

(3)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不同行为有不同后果。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仲裁庭可缺席裁决;申请人类似情况则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提醒:
劳动仲裁涉及公告送达时,各方应关注仲裁机构公告,避免因未及时知晓而错过程序。若对相关情况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2025-03-04 06:37:50 回复

公告送达是为解决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文书与不送达文书仲裁程序就无法推进或结束的矛盾而设计的。公告送达申请书仲裁,因此,就制度功能而言,其在适用上其应居其他送达方式之后,当且仅当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方得适用。

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传递仲裁文书的一种形式,属于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范畴,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送达方式及送达程序的理解偏差,难免出现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随意性和不合法性。比如在公告送达中,就存在公告内容不规范、送达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劳动仲裁的法威及声誉。下面,笔者就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方式,谈谈个人的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关于公告送达的要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一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对于仲裁委公告送达第八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以上两点是实施公告送达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备以上两点中的一个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仲裁裁决书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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