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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拒收算送达吗

冯* 安徽-黄山 仲裁咨询 2025.03.04 05:36:06 473人阅读

仲裁送达拒收算送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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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程序里仲裁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则。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留下文书,视为送达。
(2) 也能直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同样认定为送达。
(3)电子方式送达,在特定情形下即便受送达人未及时查阅,但系统显示接收的,也可能被认定送达。
(4)总之,拒收一般不会阻碍仲裁文书送达效力的认定。

提醒:
在仲裁程序中,不要轻易拒收仲裁文书,以免影响自身权益。若对送达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04 08:5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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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送达规定很关键,明确仲裁文书送达遵循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则,心里有底应对后续流程。
(二)若面临拒收情况,一方面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说明情况记录后留文书在住所;另一方面也能拍照录像记录留文书在住所,完成送达。
(三)关注电子送达情况,在特定情形下系统显示接收即便未及时查阅也可能算送达,要留意电子渠道消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2025-03-04 08:3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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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里,拒收通常确实算送达。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避免因一方拒收而阻碍进程。

为更好保障送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有以下建议:
1. 送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在受送达人拒收时,务必邀请相关代表到场见证,详细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准确签名或盖章,以确保送达程序合法合规。

2.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时,要明确并留存系统显示已接收的相关证据。比如保留系统记录截图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查验。

3. 受送达人自身也应关注仲裁相关信息,即便对仲裁有异议,也不应简单拒收文书,以免错过陈述、申辩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2025-03-04 08:2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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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仲裁程序中,拒收一般算送达。
法律解析:
仲裁文书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则。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仲裁文书留在住所;也可留下文书并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而且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特定情形下受送达人未及时查阅但系统显示已接收的,也可能认定为送达。可见,通常拒收不会影响仲裁文书送达效力。如果大家在仲裁程序中遇到关于送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4 07:4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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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程序里,拒收往往就等同于送达。
  仲裁文书送达遵循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则。
  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时,送达人能邀请代表见证,留文书在住所;也能留文书拍照录像记录,就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时,特定情形下系统显示接收,即便受送达人没及时查阅,也可能算送达。
  总之,一般拒收不会影响仲裁文书送达效力 。

2025-03-04 07:03:45 回复


1.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如裁决书、调解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
4.送达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劳动仲裁书送达生效的方式有: ( 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送达。 (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裁决书,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情况,把仲裁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 3)委托送达。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送达。 (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能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送达 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 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3、仲裁前的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 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 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 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请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 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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