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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销协议多久

席** 西藏-昌都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02 16:29:37 380人阅读

劳动仲裁撤销协议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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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撤销劳动仲裁协议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种情况,需注意不同情形下的时间节点及申请途径来维权。
法律解析:
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证明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六种法定情形,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是为了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终局裁决,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若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生效。这赋予了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准确把握这些时间节点和法律规定十分关键。如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相关困扰,不确定自身权益如何维护,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2 19: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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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销劳动仲裁协议确实要区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不同情形。用人单位若要撤销终局裁决,需有证据证明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违规等情况,且要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2.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若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生效。

3. 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主体首先要明确裁决属于终局还是非终局。然后,仔细审视裁决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在时间方面,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30日或15日时间节点,及时行使权利,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或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2025-03-02 19:3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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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劳动仲裁协议得分情况看。用人单位若能证明终局裁决有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程序违法等情形,收到裁决书30日内,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
  
   要是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起诉后仲裁裁决就没效力了。
  
   不同情况时间节点不同,大家得准确把握,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02 18:4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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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表明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违法违纪等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这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严重问题下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公平公正。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能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至法院。起诉后仲裁裁决失效,开启法院审理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表达诉求的机会。

提醒:
不同类型劳动仲裁协议撤销情况各异,务必留意时间节点,以免错过维权时机,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2025-03-02 18:3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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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用人单位,若要撤销终局裁决,需准备好能证明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六种情形的证据。在收到仲裁裁决书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若是非终局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便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2025-03-02 17:24: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老丁原是某区属企业的职工,是作为技术人员引进该厂的。工作一年后,因积劳成疾,一直病休在家。为了病假工资的问题老丁曾与公司发生过争执。老丁进单位后,厂方一直没与老丁签过劳动合同。2008年前,为了应付劳动监察的检查,单位要求老丁们都要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老丁只好签了合同。这份合同到期后,单位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为老丁开具了退工单。老丁认为该份合同是无效的,坚决不同意单位与老丁终止合同。单位领导讲,不同意你就去仲裁好了。为了解决问题,老丁向仲裁提出了申请,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后来,仲裁员和老丁讲,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看看能否调解,因为失去工作已经有段时间了,最终,老丁不得不接受了厂里提出的拿三万元补偿离职的方案。由于老丁身体状况不好,以后也一直没找到工作,老丁现在觉得,这个调解方案对他不利,而且是被迫签字的,而且仲裁委员会似乎也不是司法机构,老丁问能不能到,要求撤销这份调解协议。  法官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为了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更具有群众性、社会性、公正性,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并对仲裁员的从业资格有严格的要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故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期间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收调解协议前反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决。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案件外),应当在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上述期限届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因此,就仲裁程序的非选择性及仲裁裁决的可强制执行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成立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联合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而非普通的。  从老丁反映的情况看,老丁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相应补偿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老丁是不能向人民要求撤销该份调解协议的。至于老丁所提到的劳动合同及调解协议无效的问题,从老丁国法律规定的要求看,对于无效合同的主张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老丁的主张也是难以被采纳的。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裁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力,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其次,受人认识上的局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当这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于一个裁决中时,就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对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他当然要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长此以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对裁决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这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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