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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马** 山东-威海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02 10:43:53 388人阅读

劳动仲裁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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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权,先看地域管辖。要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劳动者实际干活的地方;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两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二)要是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了,那就按照履行地优先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来管。

(三)还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如果仲裁委发现收的案子不归自己管,就得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要是几个仲裁委都有管辖权还出现争议了,就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指定谁来管。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2025-03-02 16: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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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权确定规则不少。先说地域管辖,劳动争议归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履行地是劳动者实际干活地,单位所在地指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要是双方分别向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履行地仲裁委优先管辖。
还有移送和指定管辖。仲裁委发现管不了手头案子,得转给有管辖权的;多个仲裁委都能管且有争议,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

2025-03-02 14:5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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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管辖权依据地域管辖、履行地优先、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规则确定。
法律解析:
地域管辖上,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遵循履行地优先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另外,仲裁委受理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案件时要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多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出现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指定管辖。了解这些规则能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选择仲裁委。如果在劳动仲裁管辖权方面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2 14:2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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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权确定规则合理且清晰,旨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仲裁有序进行。

1. 地域管辖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这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方便劳动者维护权益;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
   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产生争议时,准确判断自身所处位置与相关地点的关系,明确可申请仲裁的机构。

2. 履行地优先原则合理分配管辖权。当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保障了劳动者便利性。
   当事人应了解此原则,在申请仲裁时合理选择地点。

3.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保障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委对不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争议时由共同上一级仲裁委指定管辖。
   仲裁委应严格按规则执行,当事人对管辖有疑问可及时提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管辖问题影响 。

2025-03-02 12:3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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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地域管辖上,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此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也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处理,包括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了可申请仲裁的地点范围。

(2)当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时,遵循履行地优先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这一规定避免了管辖冲突,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情况存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应移送,多个仲裁委都有管辖权且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一级仲裁委指定管辖,确保管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提醒:
申请劳动仲裁时,要准确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确保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出申请,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仲裁进程 。  

2025-03-02 11:26: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管辖地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仲裁管辖地怎样确定一、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二、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管辖权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解读】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在这一前提下,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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