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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期间,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五项为: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对于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的含义,最常见的争议点在于 “工作原因”。比如下面这些真实案例:
杭州案例:杭州一家公司安排员工到北京某酒店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员工回到酒店宿舍洗澡,因地面湿滑严重受伤。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登记,该部门认为员工洗澡时受伤与工作没有关联,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公司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维持了下一级部门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职工受伤和工作没有关系,因为是洗澡受伤。公司不服继续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也不认为本案中职工受伤属于工伤,认为洗澡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虽有一定联系,但不属于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
辽宁案例:辽宁某公司派两名员工去外地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一名员工出去找朋友,过程中受到伤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认定为工伤,因为该部门认为职工在培训期间出去玩受伤,和工作没有关联性,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私事。
另一案例:公司安排两名员工到外地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其中一名员工去找朋友玩,喝了很多酒。回到酒店后,被还在睡觉的同事当成闯入者,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打伤。这名被打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但最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被打的职工是因公司指派外出培训而受伤,所以最终认定为工伤。
由于在实务中,因公外出期间以及工作原因存在很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现实生活中有争议的因公外出期间以及工作原因进行了具体细化: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公司派员外出开会、学习是否属于因公外出存在争议,但现在司法解释已明确,公司安排员工去外地参加学习培训属于因公外出。只要在因公外出期间,从离开公司到回到公司的整个过程中,因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受到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需要有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公外出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比如前面提到的公司安排员工去外地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职工自己去找朋友,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属于因公外出期间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受到伤害,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2025-03-01 18:56: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