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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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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可以要求少给抚养费吗

张* 广东-河源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3.01 12:14:53 419人阅读

净身出户可以要求少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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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净身出户”和支付抚养费属于不同法律范畴。“净身出户”通常涉及夫妻财产分割,而抚养费是为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等需求,二者并无必然联系。

(2)抚养费确定有明确依据,要考虑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即便一方净身出户,也不能免除正常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3)若净身出户方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抚养费,有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协商不成起诉的,法院会全面审查相关情况,合理经济困难可能导致抚养费降低,无合理理由则维持原判。

提醒:
涉及净身出户与抚养费问题,要明确二者区别。若要变更抚养费,注意保留能证明经济状况变化的证据 。

2025-03-01 14:5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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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净身出户”和抚养费是两码事。不能因为一方净身出户就默认其可以少给抚养费。

(二)若净身出户一方经济状况明显变差,没能力按原来数额支付抚养费,先和对方商量。

(三)要是协商不成功,就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法院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确实有经济困难可能适当降低,无合理理由则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2025-03-01 14: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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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和支付抚养费属于不同法律范畴,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净身出户并不必然导致少给抚养费。

为合理处理此类问题,有以下建议:
1. 在涉及净身出户与抚养费问题时,双方应先进行理性沟通协商。明确抚养费数额需综合子女实际需求、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若一方因净身出户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双方可就抚养费调整问题友好协商。
2. 若协商无果,净身出户一方认为自身无力按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费之诉。  
3. 法院在审理时会全面考量多种因素。若净身出户方确实存在合理经济困难,法院可能酌情降低抚养费数额;若不存在合理理由,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一般会维持原标准。

2025-03-01 13:5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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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净身出户不必然导致少给抚养费,经济状况变化才可能成为调整抚养费的依据。
法律解析:
“净身出户”和支付抚养费属于不同法律范畴。抚养费的确定要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即便一方净身出户,也不能天然少给抚养费。当净身出户一方经济状况明显变差,无法按原数额支付时,能先和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法院会全面审查其经济状况及子女抚养实际支出等,存在合理经济困难可能适当降低数额,若无合理理由则维持原判,目的是保障子女成长所需费用。

如果大家在抚养费问题上有疑惑,或者在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困难,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1 13:2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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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身出户”和给抚养费是两码事。抚养费要根据孩子实际需求、父母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定。

  即便有人净身出户,也不意味着就能少给抚养费。

    要是净身出户的人经济变差,实在给不了原定数额,能和对方商量,商量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看经济状况等,真有困难可能降低数额,没理由则维持标准,毕竟要保障孩子成长费用。净身出户不是少给抚养费的法定理由,经济状况改变才行 。

2025-03-01 12:50:11 回复

你好,为了提高咨询效率,请按照双方是如何认识的,认识多久结婚的,结婚多长时间了,有无孩子 ,有什么共同财产,有无债务,离婚原因,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点是什么等问题精简陈述,然后提出自己需要解答的法律问题。这样才便于律师了解你们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感情破裂的原因及 关系现状,才能更有针对性的给出有效 分析和建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没有附带条件的。因此,只要对方主张,您仍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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