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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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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