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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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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出来

杨** 安徽-铜陵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28 17:58:50 430人阅读

拆迁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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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财产在离婚时分割的确依财产性质而定。一方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后,安置补偿等通常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是对个人婚前财产权益的维护。

而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体现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涉及特定家庭成员安置补偿部分归该成员,如按人口数量的安置费对应部分归个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夫妻双方在面临拆迁及离婚情况时,应保持理性沟通,尽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2. 协商时明确财产构成与来源,避免争议。
3. 若需诉讼,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协议等,以便法院准确判断财产归属,实现合理分割 。  

2025-02-28 21:0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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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其安置补偿等一般仍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是基于财产的原始属性,婚前个人财产不因拆迁这一行为改变其性质。

(2)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以保障公平合理分配。

(3)拆迁补偿款里针对特定家庭成员的安置补偿,归特定成员。如按人口数量给的安置费,对应人员的份额属于个人。

提醒:
离婚涉及拆迁财产分割,要准确区分财产性质与来源,保留好相关证据。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  

2025-02-28 20: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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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明确拆迁房屋性质。若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拆迁后的安置补偿等多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分。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拆迁了,补偿款就归这一方。

(二)要是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拆迁所得利益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先商量怎么分,能达成一致最好;商量不好就由法院判,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三)留意拆迁补偿款里针对特定家庭成员的安置补偿部分,这部分归特定成员。像按人口给的安置费,对应人的那部分就归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25-02-28 20: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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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财产离婚时怎么分,得看财产性质。要是拆迁房是一方婚前个人的,拆迁补偿通常还是这人的,离婚不分。

    要是拆迁房是婚后夫妻共有的,拆迁所得一般也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双方商量着分;商量不好,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

    拆迁补偿里给特定家庭成员的安置部分,就归该成员。像按人口给的安置费,对应人的那份归个人。要分析财产构成和来源确定分法 。

2025-02-28 19: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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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拆迁财产的分割依财产性质而定,婚前个人房产拆迁补偿一般归个人,婚后共同房产拆迁利益通常共分,涉及特定成员安置补偿归个人。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财产有明确界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仍为个人财产。而婚后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拆迁利益,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能体现双方意愿,也有利于和平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法判决,倾向于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对于按人口给予的安置费等特定成员补偿,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属于对应人员。拆迁财产分割情况复杂,若在实际中遇到相关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8 19:17:0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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