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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有哪些

李** 湖南-张家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5.02.28 14:44:08 333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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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涵盖人身权利受侵犯和财物被毁坏导致的物质损失。人身权利受侵犯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伤,其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都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物质损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害人有权就财物损失提出赔偿诉求。
(3)但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其物质损失的,如盗窃案件,一般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解决,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4)并且,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提醒: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复杂,若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2025-02-28 21:0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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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定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看是否属于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情形,比如遭遇抢劫受伤住院产生费用,就可考虑提起。
(二)再看财物有无被犯罪分子毁坏,若有,像店铺被恶意砸坏,可就财物损失要求赔偿。
(三)要明确是否存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情况,若存在,如诈骗案件,按规定一般不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同时牢记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2025-02-28 19: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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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有明确界定。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如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等可索赔;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物质损失,如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害人能要求财物损失赔偿。

为更好处理此类案件,有如下建议:
1. 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及时告知被害人其享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让被害人知晓权益及实现途径。
2. 对于复杂案件,可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被害人准确界定物质损失范围,合理提出诉求。
3. 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程序等规定,避免被害人因不了解而错失维权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5-02-28 18:0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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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特定案件范围,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致物质损失可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适用。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人身权利被犯罪侵犯致使物质损失,像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等,还有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带来的物质损失,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财物损失,都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对于盗窃等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是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来解决,不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  

2025-02-28 17:2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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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人身权利被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如故意伤害案里,被害人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可索赔。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物质损失,像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害人能要求财物损失赔偿。

   特殊情况: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致损,如盗窃案,多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解决,一般不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受理范围内,具体需结合实际判断能否提起 。

2025-02-28 16:23:1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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