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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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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立案后撤销后还能再告吗

唐** 江西-赣州 刑事自诉咨询 2025.02.28 08:19:33 439人阅读

重婚罪立案后撤销后还能再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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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的重婚案
若有新证据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符合重婚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重新侦查,被害人也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为追究重婚责任提供了新的可能途径,保障被害人权益。

(二)对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重婚案
1. 若自诉人自行撤诉(非因证据不足),之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法院不受理。
2. 若是因缺乏罪证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之后自诉人有新的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025-02-28 14: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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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婚罪立案后又撤销,能否再告得具体分析。
  若是公安机关立案后撤销,若有新证据且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能重新侦查,被害人也能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若自诉人自行撤诉,非因证据不足,再诉法院不受理。
  若因缺乏罪证被法院说服撤诉,后有新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再次自诉法院应受理。重点看新证据和撤销原因 。

2025-02-28 12:2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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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罪立案后被撤销,能否再告要依据撤销主体及原因、是否有新证据等来判断。
法律解析:
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只要有新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达到重婚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重新侦查,被害人也能向法院自诉。这是因为新证据可能改变案件的认定情况,有必要再次调查。而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自诉人自行撤诉(非证据不足原因),同一事实再告诉法院不受理,这是为维护司法秩序,避免当事人随意反复诉讼。但若是因证据不足被法院说服撤诉,之后有新的有力证据,法院应当受理,确保当事人权益及司法公正。

如果对重婚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详细的解答 。  

2025-02-28 12: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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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立案后被撤销能否再告,的确要视不同情形而定。

1.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的情况。若出现新证据能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符合重婚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重新展开侦查工作,同时被害人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保障了对犯罪行为追究的可能性,只要有新证据支撑,就能重新启动司法程序。

2.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自诉人自行撤诉,除因证据不足撤诉外,再次就同一事实告诉,法院不予受理。但若是因缺乏罪证被法院说服撤诉,之后自诉人有了新的充分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自诉人,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当遇到立案后又撤销的情况,想要再次追究责任,就要积极寻找新证据,依据具体撤销原因,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8 11:2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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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的重婚案件。这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公安机关基于调查情况作出撤销决定。若后续出现新证据,且这些证据能有力证明存在重婚犯罪事实,同时达到了重婚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有权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而被害人在此情况下,同样拥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通过自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重婚案件。若自诉人自行撤诉,在非因证据不足撤诉的情形下,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然而,要是因缺乏罪证被法院说服撤诉,之后自诉人获取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再次提起自诉,法院会予以受理。

提醒:
涉及重婚罪再次起诉,务必保留好新证据 ,且了解案件撤销原因,必要时咨询律师分析能否再告 。

2025-02-28 09:36:4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预告登记和合同多久可以重签 预告登记作为一种准物权行为,是不能撤销的,如果要重新订立合同,需要等预告登记失效后,才能重新处分标的物。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预告登记效力是什么 在预告登记自动失效前,因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后又与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债权即消灭。债权消灭了,预告登记因失去基础法律关系而失效,当事人应该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因为预告登记不仅保护所登记请求权,同时也限制了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处分,债权消灭后,不及时注销预告登记会影响到不动产权利人正常行使其权利。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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