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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出裁决书前还可以递交证据吗

刘** 新疆-喀什 仲裁咨询 2025.02.28 10:21:56 485人阅读

仲裁出裁决书前还可以递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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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中举证期限至关重要,但并非绝对限制证据提交。仲裁庭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有自由裁量权,可决定是否接纳。
(2)对于“新证据”,因其产生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且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交,仲裁庭通常会受理并审查,旨在确保案件事实能全面呈现。
(3)非新证据情况,仲裁庭出于维护程序公正与高效,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等因素,往往不会接纳。

提醒:
在仲裁中要重视举证期限,若错过期限想提交证据,及时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沟通,说明情况争取机会 。  

2025-02-28 14: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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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能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要看仲裁规则和程序规定。通常当事人可尝试提交,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若是“新证据”,像举证期限满后才发现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的,仲裁庭往往会考虑接受审查;否则可能不接纳。

建议尽快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沟通,说明证据及未及时提交原因,请求考虑能否提交,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2-28 12:5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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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举证期限届满后仍可尝试提交证据,能否被接受由仲裁庭决定,新证据更易被考虑接受。
法律解析:
仲裁规则及具体程序规定,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有相应规则。对于新证据,即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等因正当理由无法在期限内提交的,仲裁庭为了全面查清事实,通常会考虑接受并审查。而对于非新证据,仲裁庭从程序公正与效率出发,可能不予接纳。这是为了确保仲裁程序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随意拖延或滥用权利。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尽快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沟通,如实说明证据情况和未及时提交的原因,请求仲裁庭判断是否允许提交。若在仲裁方面有更多疑惑或需要专业法律分析,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8 12: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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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仲裁规则和具体程序中关于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详细规定,明确自身所处情况。
(二)判断所提交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比如是否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
(三)即刻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取得联系,诚恳说明证据状况以及未能按时提交的缘由,申请仲裁庭考量是否准许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这表明仲裁庭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有相应把控,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处理,也会在遵循公正和效率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  

2025-02-28 12:1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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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举证期限届满后能否提交证据,由仲裁规则和具体程序规定决定。通常届满后当事人仍可尝试提交,不过仲裁庭有接受与否的决定权。

对于“新证据”,即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因正当理由才发现而无法及时提交的,仲裁庭通常会考虑接受并审查;不属于新证据范畴的,仲裁庭可能基于程序公正与效率不接纳。

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尽快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沟通,清晰说明证据情况以及未能按时提交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酌情决定是否允许提交。如此能尽量确保在仲裁程序中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  

2025-02-28 10:43:50 回复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是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该法对此类案件的申请时间问题、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定,至今笔者所见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提及。由于法律上存在着这个漏洞,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不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通过上面关于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那如何递交仲裁申请书?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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