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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董* 上海-宝山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5.02.28 05:04:58 383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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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具体受案范围界限,明确物质损失的界定,像因人身权利受侵犯产生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及财物被毁坏的损失属于范围。
(二)遇到财物被非法占有、处置情况,按规定等待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不盲目走附带民事诉讼。
(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不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避免徒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2025-02-28 10: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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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首先是人身权利被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像犯罪让被害人受伤,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误工损失都算。
若被害人残疾,要赔残疾辅助具费;若死亡,得赔丧葬费。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物质损失,同样在受案范围内。
不过,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致损,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解决,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也不在此列 。

2025-02-28 09: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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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侵犯的物质损失、财物被毁坏的物质损失;非法占有处置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受案范围内。
法律解析:
当人身权利因犯罪行为受侵犯,像犯罪致被害人受伤产生的医疗、护理、交通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等属于受案范围。若导致残疾,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要赔;导致死亡,丧葬费需赔偿。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物质损失同样在此列。然而,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按规定要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不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并且,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也不纳入受案范围。这是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程序的合理。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在受案范围内,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8 07:4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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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有明确界定。物质损失方面涵盖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及财物被毁坏的情形。

1. 人身权利受侵犯产生物质损失,如犯罪致被害人受伤,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都在受案范围内。若造成残疾,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需赔偿;导致死亡的,丧葬费等应赔偿 。

2.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样属于受案范围。

不过也有排除情况。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其物质损失,通过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解决,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也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

为更好保障权益,被害人应准确判断自身损失所属类别。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损失,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财物损毁证明等;对于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关注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进展 。  

2025-02-28 06:4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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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明确,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在列。像因犯罪受伤产生的医疗、护理、交通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都可主张。
  
(2)若犯罪造成被害人残疾,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也应赔偿;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同样在赔偿范畴。
  
(3)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带来的物质损失属于受案范围。不过,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按规定要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且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也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

提醒:
遭遇相关情况时,要分清损失类型,判断是否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

2025-02-28 05:27:2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按《民事诉讼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拓展资料: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是: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解答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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