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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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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可以扣除刑期吗

温* 重庆-万州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27 21:40:37 399人阅读

监视居住时间可以扣除刑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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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监视居住时间是否可以扣除刑期,一般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然而,如果是在住处监视居住,其时间通常不能折抵刑期。这是因为住处监视居住相对较为宽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生活,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
总之,监视居住时间能否扣除刑期,要根据具体的监视居住方式来确定,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2025-02-27 23:3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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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但如果是在住处监视居住,这种情况通常不能折抵刑期。因为在住处监视居住相对较为宽松,与在羁押场所的服刑情况不同。
总之,要根据具体的监视居住方式来确定是否可以扣除刑期,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25-02-27 23:3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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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时间不能直接扣除刑期。
这是因为监视居住与刑期的性质和执行方式不同。
监视居住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而刑期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需要在监狱等场所执行。
2.但在特定情形下,监视居住时间可能会被折算刑期。
例如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刑罚种类,对监视居住时间与刑期的折算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2025-02-27 22:0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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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回答:监视居住时间一般不能直接扣除刑期。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与刑期的计算并非直接关联。
阐述:
首先,监视居住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活动进行一定限制,以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而刑期的扣除通常是基于罪犯在特定情况下被羁押等因素。
其次,只有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性质,所以不能直接扣除刑期。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区分监视居住和羁押的性质及作用,不能将两者混淆。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和处理,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而导致错误的判决。

2025-02-27 21:43: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视居住如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理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 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对于解除监视居住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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