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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会怎么样

唐* 重庆-垫江县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2.27 16:39:26 302人阅读

暂予监外执行判刑罚不再执行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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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遇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所执行刑罚,而采取暂不关押的变通执行办法。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罪犯服刑期满或因其他法定原因无需再服刑。比如罪犯疾病痊愈、怀孕或哺乳等,经法定程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病情好转、哺乳期届满等,导致不再需继续监外执行,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或依法不应再执行。
-总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对罪犯特殊情况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形的合理考量与人性化规定。

2025-02-27 21: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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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就是那些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比如在监狱或者拘役所执行刑罚不合适,就暂时不关押,这是一种变通的执行方法。
要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那就说明这个罪犯服刑的时间到,或者因为其他法定原因不需要再继续服刑。一般是罪犯符合像病好了、怀孕、哺乳之类的特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病情好转,哺乳期结束等等,就不需要再继续监外执行,而且原判刑罚要么已经执行完,要么依法就不应该再执行。
总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是针对罪犯特殊情况的一种处理结果,这体现了法律在特殊情形下的合理考虑和人性化规定。

2025-02-27 19: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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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指的是那些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某些特殊状况,就不太适合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地方去执行刑罚,所以就暂时采取不关押的这种变通执行方式。
要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那就说明这个罪犯的服刑期限已经到,或者是因为其他的法定原因,已经不需要再继续服刑。一般,是在罪犯符合像疾病痊愈、怀孕或者哺乳之类的特定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等他的病情好转,哺乳期结束等等情况,导致不再需要继续监外执行,并且原判刑罚也已经执行完了,或者是依法就不应该再执行。
总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是针对罪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处理结果,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形的合理考量以及人性化的规定。

2025-02-27 18:5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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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回答:暂予监外执行是针对特定罪犯的变通执行方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通常是罪犯符合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病情好转等原因无需继续监外执行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或不应再执行。
解决措施及建议: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其身体状况等。一旦出现病情好转等情况导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公众了解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避免出现误解和违规操作。

2025-02-27 18:16:2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如何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将罪犯收监执行。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释义: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适用条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公安机关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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