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请问劳动仲裁后,可以领失业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国内(含中山市范围内)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已办理失业登记,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综上。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并有求职要求的,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2、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3,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携带本人身份证;
3、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3。
4、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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