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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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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先后怎么排

苟* 天津-宝坻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2.26 09:37:27 455人阅读

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先后怎么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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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遗产继承方面,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而且在这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是没有先后之分的,一般情况下,遗产会被均等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1.配偶:就是在合法婚姻关系里的夫妻双方。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遗产就有继承权。
2.子女:这里面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管是哪种情况的子女,他们在遗产继承这件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继承遗产。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他们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是均等的。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有些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还缺乏劳动能力,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就应该对他们给予照顾,让他们能得到更多的遗产份额。还有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者是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是可以多分得一些遗产的。这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和对尽义务者的一种认可。总之,遗产继承既要遵循一般的均等分配原则,也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025-02-26 14:3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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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咱们得弄清楚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说,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而且在这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中,是没有先后之分的,一般情况下遗产都是均等分配的。下面咱就具体讲讲:
第一,配偶。就是在合法婚姻关系里的夫妻双方,比如说领了结婚证的夫妻,其中一方要是去世了,另一方就对去世方的遗产有继承权。
第二,子女。这里面包含的种类还挺多的,像正常婚姻生的孩子,也就是婚生子女;还有非婚生子女,就是没在合法婚姻关系里生的孩子;另外,通过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些孩子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就是亲生父母;养父母,也就是通过收养关系确定的父母;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实际分配遗产的时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是均等的。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还缺乏劳动能力,那在分配遗产时,就会照顾一下;要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是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那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就可以多分得一些。

2025-02-26 13:4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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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及分配原则,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且这三类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在一般情形下,遗产会进行均等分配。具体介绍如下: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基于婚姻关系对逝者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这种权利是基于夫妻间的特殊关系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2.子女:子女的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论子女的出生情况或与父母的关系如何,他们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3.父母: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他们对子女的付出和关爱,使得在子女离世后,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因残疾、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例如长期陪伴、照顾被继承人的,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2025-02-26 12: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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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明确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含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在这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中,是没有先后顺序的,通常情况下,遗产会被均等分配。下面来具体讲讲:
1.配偶:说的就是处在合法婚姻关系里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2.子女:这里面包括了婚生子女,也就是通过合法婚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子女同样有继承权;养子女,也就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收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在继承这件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3.父母:具体有生父母,也就是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关系成为父母的;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来说是均等的。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要是继承人生活上有特殊困难,而且还缺乏劳动能力,那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就应该对他们予以照顾。另外,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是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在分配遗产时,是可以多分得一些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让遗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025-02-26 11:22:59 回复


一、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继承的类别有哪些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
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4、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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