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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陈* 北京-大兴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2.25 09:16:17 492人阅读

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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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
1. 看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有,劳动关系就比较好确定。
2. 要是没有书面合同,就看工作内容。主要看劳动者是不是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干活,用人单位有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像考勤、考核这些。
3. 再看看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是以工资形式定期给劳动者发报酬,而且报酬支付标准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这对认定劳动关系也有帮助。
4. 从工作场所判断。看劳动者是不是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方干活。
要是同时符合上面这些特征,一般就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要是不确定,那就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记录、工资条之类的,然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咨询,也可以申请认定。

2025-02-25 12:5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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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认劳动关系存不存在,可以从下面这些方面来判断:
1. 看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这可是最直接的证据啦。要是没有书面合同,那就接着往下看。
2. 从工作内容判断。得看看劳动者是不是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干活,用人单位有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像考勤、考核这些。
3. 关注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形式定期给劳动者发报酬,而且报酬标准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那对认定劳动关系也有帮助。
4. 再看看工作场所。劳动者是不是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方干活。
要是上面这些特征都满足,一般就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了。要是心里没底,就收集些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记录、工资条啥的,然后去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咨询,也可以申请认定。

2025-02-25 11:1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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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 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最直接的证据。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一般可明确认定。合同中会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事项作出约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工作管理情况:若没有书面合同,可看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挥、管理下从事劳动。通过这些管理行为,能判断双方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3. 劳动报酬支付: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定期支付劳动报酬,且报酬支付标准符合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也有助于认定劳动关系。

4. 工作场所: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也是重要判断依据。

若同时满足以上特征,通常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若有疑问,可收集工作记录、工资条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咨询、申请认定。

2025-02-25 10: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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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下面这些方面来判断:
1. 看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最直接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啦。要是没有书面合同,那就接着看下面的。
2. 从工作内容判断。看看劳动者是不是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干活,用人单位有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像考勤、考核这类的劳动管理。
3. 看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形式定期给劳动者发报酬,而且报酬支付标准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双方之前的约定,那对认定劳动关系也有帮助。
4. 从工作场所判断。看看劳动者是不是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方干活。
要是同时符合上面这些特征,一般就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了。要是还有疑问,那就收集像工作记录、工资条这些相关证据,然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去咨询,也可以申请认定。

2025-02-25 10:03: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点击全文阅读]二、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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