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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否有优先执行权

郝** 新疆-昌吉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2.25 03:29:28 472人阅读

工伤赔偿是否有优先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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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有优先执行权的。具体来说:
1. 按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一些费用,要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像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住院时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看病的交通食宿费等都在此列。
2. 如果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那工伤保险待遇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3. 要是用人单位不肯支付,这时候工伤保险基金就会先行支付。
4. 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是有权向用人单位追讨这笔钱的。

总之,工伤赔偿在特定情况下是具有优先执行权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不至于因为用人单位的问题而无法获得必要的补偿。

2025-02-25 07: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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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有优先执行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给大家讲讲: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一些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里出。像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住院时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2. 用人单位责任:要是用人单位没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那工伤保险待遇就得用人单位来支付。
3. 先行支付与追偿:要是用人单位不肯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就会先垫付。垫付之后呢,基金有权向用人单位把这笔钱要回来。
总之,工伤赔偿的优先执行权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5-02-25 06:1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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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具备优先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 用人单位责任: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需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

3. 基金追偿权利: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这种规定确保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保障,避免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工伤赔偿具有优先执行权,切实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利益。

2025-02-25 04:5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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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有优先执行权的。具体来说: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一些费用,会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按国家规定支付。像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看病的交通食宿费等。
2. 用人单位责任:要是用人单位没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那工伤保险待遇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3. 先行支付与追偿:要是用人单位不肯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就会先行支付。而在先行支付之后,工伤保险基金是有权向用人单位追讨这笔钱的。

总之,工伤赔偿在特定情况下具备优先执行权。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照顾。

2025-02-25 04:31:14 回复

【法律意见】
原则上不能。有担保物存在而不执行,将明显破坏合同的合意性和相对性,使得抵押担保制度形同虚设。这将明显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未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人民无权强制执行非担保财产。
一、 ,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回复北京大中商贸公司函明确告知山东省高级人民:“其(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且超出担保债务价值。在此情况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上述规定,足以说明,无论是抵押担保案件的执行或是执行中的担保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执行担保财产为前提。在抵押担保财产未予执行的情况下,执行非担保财产不具有合法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
我国《拍卖法》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股东又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通说认为,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分可审慎地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在采取拍卖方式时,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公司股东可以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公司股东不能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重新确定底价的公司股东才可以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渊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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