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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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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算析产吗

夏** 河南-南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24 18:58:25 408人阅读

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算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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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一般就算是析产啦。
2. 啥是析产呢?就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这类方式,把各自的财产份额确定下来。在共同共有房产里约定份额,那就改变了原来的共有状态,把各方的权利范围都明确了,这和析产的特征是相符的。
3. 这种约定得用书面形式,把各方的份额比例等内容写清楚,然后还要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样才能保证约定有法律效力。
4.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对外来说,这个约定份额可能没办法对抗第三人,但在共有人内部还是有约束力的。
5. 总的来说,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通常能看作是析产行为。不过得注意登记等相关程序,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5-02-24 23:5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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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这事,给大家讲讲:

1. 这种情况通常就算是析产啦。
2. 啥是析产呢?就是财产共有人通过签协议等办法,把各自能占多少财产确定下来。在共同共有的房产里约定份额,就相当于改变了原来大家一起共有的状态,把每个人的权利范围都明确出来了,这就符合析产的特点。
3. 这个约定得写成书面材料,把各方占的份额比例啥的都写清楚,而且还要去办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样才能保证这个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4. 如果没办登记手续,对外来说,这个约定的份额可能就管不了第三人,但在共有人自己内部还是有约束力的。
5. 总之,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一般就是析产行为,不过得注意把登记等相关程序办好,这样才能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5-02-24 22: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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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通常属于析产行为。所谓析产,就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财产份额的过程。比如在家庭房产共有情况下,大家原本是共同共有状态,而约定份额则改变了这种状态,让各方的权利范围变得清晰,这符合析产的特征。

2. 进行房产份额约定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书面协议中,要详细明确各方具体的份额比例,像各自占房产的百分之多少等内容。同时,还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是因为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确保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3. 若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在对外关系上,约定份额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比如房产涉及债务纠纷时,第三人可能不认可该份额约定。但在共有人内部,该约定依然具有约束力。

4. 总之,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一般可看作析产行为,要重视登记等相关程序,从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5-02-24 20: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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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一般就算是析产啦。
2. 啥是析产呢?就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这类方式,把各自的财产份额确定下来。在共同共有房产里约定份额,原来的共有状态就变了,各方的权利范围也明确了,这就符合析产的特点。
3. 这种约定得用书面形式,把各方的份额比例等内容写清楚,还得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样才能保证约定有法律效力。
4. 如果没办登记手续,对外来说,约定份额可能没办法对抗第三人,但在共有人内部还是有约束力的。
5. 总的来说,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产约定份额通常能看作是析产行为。不过要注意登记等相关程序,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5-02-24 19:51:25 回复

遗产分割时,有胎儿的要保留其继承份额。公民什么时候享有完全的生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有孩子完全脱离母体的时候,才真正拥有自己的生命。  但是在继承法律制度上,考虑到胎儿继承的特殊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根据《继承法执行意见》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按相关法律,有书面赠与合同或只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义下才行,最好只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义下,不然就有争议(因为即使有书面赠与合同,但房产和财产是有区别的,房产以房产证为准)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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