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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护理费谁承担

何* 河南-信阳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2.24 16:52:57 373人阅读

工伤人员护理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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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停工留薪期护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没办法自理,需要护理的话,那就由所在的单位负责。
2. 经鉴定后的护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会从工伤保险基金那里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 护理费支付标准:生活护理费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3个不同等级来支付的。支付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总之,一般来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一开始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等经过鉴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就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2025-02-24 21:4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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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人员护理费的承担问题,给大家讲清楚哈。具体如下:
1. 一般来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2.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话,那就由所在单位负责。
3. 要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人员需要生活护理,那么生活护理费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这里的生活护理费是分等级支付的,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总的来讲,通常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经鉴定符合条件后,再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

2025-02-24 20:0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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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护理费的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用人单位承担阶段:
通常情况下,工伤人员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时,所在单位要负责安排。比如,职工因工伤导致肢体暂时无法活动,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难以自理,像吃饭、穿衣、洗漱等基本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这种情况下单位就需提供相应护理服务。

2.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阶段: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例如,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需求多且复杂,所以支付标准相对较高。

总之,一般先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人员护理费,符合条件的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5-02-24 19:4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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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人员护理费的承担问题,这里给大家说明一下:
1. 通常情况下,工伤人员的护理费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2.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护理,那么就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护理。
3. 要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人员需要生活护理,那生活护理费就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4. 生活护理费会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3个等级支付,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支付标准对应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同比例,具体为50%、40%或者30%。

总之,一般来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先由用人单位承担,后续经鉴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就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

2025-02-24 18:02:4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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