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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相不续签合同的话要怎么维权呢?

唐** 黑龙江-大庆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05 20:37:38 16人阅读

这两天我朋友跟我说他的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可是他们公司变相不续签合同要咋办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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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只有符合如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3、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4、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改变原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

2018-03-05 20:4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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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公司变相不续签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8-03-05 20: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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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人单位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提高业务指标属变相克扣工资吗
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要看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本来就有这种约定,或者公司提高绩效考核要求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但如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实然改变薪金发放政策显然对于绩效考核要求未经劳动者同意,属违约行为。对此,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有权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即惩罚性赔偿。因此,面对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
三、单位克扣工资怎么办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用人单位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提高业务指标属变相克扣工资吗
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要看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本来就有这种约定,或者公司提高绩效考核要求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但如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实然改变薪金发放政策显然对于绩效考核要求未经劳动者同意,属违约行为。对此,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有权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即惩罚性赔偿。因此,面对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
三、单位克扣工资怎么办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可以通过法律方式。 1、房屋中介 首先可以投诉这家中介公司,一般大的中介公司都会有总部,打电话到总部投诉,让公司帮忙解决。 2、如果找的是小中介,那就多找找处理这件事的经纪人和店长,和其协商。 3、房屋中介,又称房地产中介。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服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正在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这一中介得以发挥。房地产中介为消费市场提供了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这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这一中介服务已成为房地产业不可缺少的部分。 4、房屋中介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为和职业操守道德。房屋中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一丝不苟、百询不厌的服务精神,来建立和发挥的。违法、违章的操作,投机取巧的做法,必会导致社会和人们对房屋中介不信任。 二手房买卖中注意 首先,我们要选择正规的房屋中介服务公司。所谓正规,也就是能在相关部门查询其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的公司,不是说是大公司,大公司违规的也很多。选择正规公司的好处是可以进行投诉、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些公司连注册都没有,一旦发生纠纷,都无处解决。 其次,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服务的内容及相对应的费用,比如看房费用是多少,办理贷款费用是多少,上述案例中就是没有明确相关费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再次,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如果以该中介公司服务水平低、服务收费高等原因,想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中介服务,作为买家,一定要看卖方是否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交易,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则不构成违约。 最后,作为卖方,最好是不要独家委托某中介公司进行出售房屋,这样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委托期限内,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房价,或通过其他途径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公司的客户私下交易。”如果卖方违反上述约定,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这无疑对卖方来说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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