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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被告不到场能不能财产保全

冯** 上海-杨浦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2.24 11:00:23 480人阅读

调解被告不到场能不能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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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前,利害关系人想申请财产保全,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等,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担保。

(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随时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要保全的财产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2025-02-24 15:3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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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时被告不来,不影响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就是为了让判决能顺利执行,或者防止财产有损失,法院能根据申请或自行对财产做限制处理。
   只要满足条件,哪怕调解被告没到,起诉前利害关系人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过要提供担保;诉讼中当事人也能申请。
   法院会审查申请,看有无让判决难执行等情况,符合条件就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被告不到场不阻碍财产保全 。

2025-02-24 14:4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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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调解被告不到场不影响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解析:
财产保全旨在保障未来判决得以执行或防止财产受损,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对当事人财产等采取限制处分举措。依据法律,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即便调解时被告未到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需提供担保;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同样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会严格审查申请,看是否存在因一方行为等导致判决难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状况,符合条件便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调解时被告不到场不构成财产保全申请的障碍。倘若你在财产保全方面存在疑惑,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  

2025-02-24 13:3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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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保全具有重要意义,目的在于保障未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防止财产出现损失,是对当事人财产有力的保障手段。
  
(2)诉前财产保全方面,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便调解时被告未现身,也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要提供相应担保。这给予了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3)诉讼财产保全环节,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法院会严谨审查申请,判断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符合条件就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确保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提醒:
申请财产保全需准备充分材料,确保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

2025-02-24 12:1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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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被告不到场确实不影响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制度旨在确保未来判决得以有效执行,防止财产损失,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限制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1. 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在起诉前,如果情况紧急,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需提供担保 。提交申请后等待法院审查。
2. 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同样能够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受理申请后,会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可能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3. 一旦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果断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以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  

2025-02-24 12:01:08 回复

你好,要区别对待

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

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不是必须的,一般来说是到被告所在地,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是在原告所在地,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扩展资料: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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