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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可以选择异地法院吗

唐** 安徽-淮北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2.24 08:45:55 350人阅读

打官司可以选择异地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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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通常管辖原则,正常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负责。
比如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没有特殊约定时,多遵循此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2)特殊情形下可在异地起诉。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侵权纠纷里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能受理。
像是网络购物产生纠纷,合同履行地可能是买家收货地,买家可在此地法院起诉。

(3)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
如涉及不动产纠纷,就属于专属管辖,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提醒:
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建议先明确案件性质,再依据法律规定谨慎选择,必要时咨询律师。  

2025-02-24 14: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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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案件性质。先明确自己的案子属于哪类纠纷,比如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不同性质案件管辖规定不同。
(二)查看被告情况。若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要确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若在异地,就可能在异地法院起诉。
(三)留意特殊规定。像合同纠纷看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看侵权行为地,这些地点在异地就可在当地起诉。
(四)考虑协议管辖。若双方有书面协议选择异地法院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也能在异地打官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25-02-24 13:1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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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能不能选异地法院,得看具体案子和法律规定。
  通常民事诉讼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不过有些特殊情况能在异地起诉。
  像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可管;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能管。

   当事人也能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专属管辖的案子,得特定法院管,当事人不能协议改变。要依具体案子和法律确定能否选异地法院 。

2025-02-24 11:3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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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打官司能否选择异地法院需依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在民事诉讼里,通常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合同纠纷能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而且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专属管辖案件得由特定法院管,当事人不能协议改变。总之,打官司能不能选异地法院,要结合案件实际状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要是对打官司选择法院这方面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4 11:2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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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能否选择异地法院需依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判断。

1. 通常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使得在特定案件类型下,有选择异地法院的可能。
2. 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专属管辖案件有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无法协议变更。

解决措施与建议:
首先,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应准确判断案件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初步确定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若涉及合同纠纷,可在签订合同时就协议管辖条款进行合理约定。最后,若对管辖法院存在疑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权益。  

2025-02-24 09:44:30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何选择医疗事故案由打官司医疗纠纷和医患纠纷有不尽相同之处,两者的主体虽然都是医患双方,但两者涉及的客体是不一样的,医疗纠纷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即患者的人身权,而且必须是针对取得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经批准注册的医生和护士的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的纠纷。如果因患者通过医院雇佣的护工疏忽大意将病人摔伤,就不属于医疗纠纷,因为护工不具备护士的主体资格,所以诉讼时,不能以“医疗损害”为案由又如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擅自处理患者的尸体及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所引发的纠纷都属于医患纠纷而不属于医疗纠纷,因其纠纷的客体不是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是人身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益,应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是由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具有双重性,即既含有民事法方面的内容,又含有行政法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的医疗法律规范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和基本完备的内容。关于公共卫生方面,有“食品卫生法”、“急性传染病防治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关于医疗方面,有“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试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等。关于药物方面,有“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分析研究上述各类法律规范的条文可知,其内容既有民事性质的,又有行政性质的。民事性医疗法律规范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形成医疗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性医疗法律规范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形成医疗行政法律关系,两者融合共同构成医疗法律关系。这就使之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了明显的区别,其他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继承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等,其构成都是单一的。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既具有民事契约关系的某些特征,同时又存在与民事契约关系相抵触的某些特征。医患关系从职业的角度讲,其实质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其主要性质而言,就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在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就不存在行政上的命令服从关系。有人认为,患者一旦进入医院挂号就诊,就要无条件地服从医院的安排和管理,医方也无从选择病人,由此认为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进而否定医患关系的民事契约性质。按照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失,医疗纠纷可以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若患者在诊治中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违规的过失、而其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三要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如果仅仅有过失,尚未造成对患者的人身伤害,不能构成医疗事故,所以是否有人身伤害的后果是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标准。如医护人员给患者使用青霉素,按我国药典的规定必须做皮试,不做皮试给病人直接注射就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若注射后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此损害后果系医护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所致,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定为医疗事故,若注射后无任何不良后果,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确认,是需要经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专家组鉴定的。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是合法的,倘若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如实施美容手术的医院或个体行医者的美容业务是经过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在实施美容手术中如果出现事故,可以以医疗事故为由向人民,反之,若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因实施美容手术出现事故,因其双方未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而只是普通的服务关系,就不应以医疗事故为由向人民,而应以“美容损害赔偿”为案由向人民提讼。医疗事故法律关系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经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并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实际上患方在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时还受这些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意志的限制。并不是患方可以自主选择的。一方面,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者就不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果患方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去诉讼,则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另一方面,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患方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准据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其中死亡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标准。总之,医疗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其基本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自愿性和不等价性又决定它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上的特殊性,这方面的内容将在后面具体述及。

对于如果父母离异小孩要多大才有选择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关于离婚时抚养权的问题,首先,父母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会尊重父母的意愿。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只能请求对抚养权进行判决。如果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能生活的,便不涉及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具体参照下面几项原则来确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病或者不尽扶养义务的,子女可跟随父亲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会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生活习惯、平时哪一方照顾的比较多、或者哪一方祖父母对孩子照顾比较多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即由孩子自己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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