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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的债务怎么处理

蒲** 甘肃-定西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2.24 04:18:58 354人阅读

企业申请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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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要积极配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财产状况等相关资料,以便顺利开展清查、评估、变现等工作。
(二)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确保每一顺位的债务清偿合法合规。
(三)若对债权债务存在争议,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02-24 09:3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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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后债务依严格法定程序处理。

1.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全面清查、客观评估并合理变现企业财产,这些财产共同构成破产财产。这一步能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资产状况。

2. 债务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接着优先清偿职工相关权益,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再偿还欠缴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处理普通破产债权。

3. 当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位清偿需求时,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结束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合理规划财务,避免过度负债。债权人也应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迹象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比如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2025-02-24 08:4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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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申请破产后,债务按法定程序处理,先进入破产清算形成破产财产,再依特定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顺位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法律解析:
企业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是基础。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会全面清查、评估和变现企业财产,这些财产共同构成破产财产。而债务清偿顺序有着严格法律规定,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到职工相关权益,再到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依次受偿。这一顺序保障了不同权益主体的利益。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位全部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当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意味着企业债务关系在法律框架下结束。如果大家对企业破产债务处理方面还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  

2025-02-24 07:1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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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请破产后,债务处理按法定流程来。先进入破产清算,法院指定专人清查、评估、变现企业财产,这些财产就是破产财产。
  
   接着按顺序偿债。头一档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是职工工资、补助、保险等费用;然后是欠缴社保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要是破产财产不够同一顺位分,就按比例来。破产程序结束,没拿到清偿的债权就不再给了 。

2025-02-24 06:0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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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申请破产启动清算程序,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肩负重要职责,全面清查企业财产,准确评估其价值并合理变现,确保破产财产范围清晰明确。
(2)债务清偿严格依照法定顺序进行,不同顺位体现对不同权益的保护力度。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职工相关权益关乎职工切身利益,予以重点保障;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普通破产债权则处于相对靠后位置。
(3)破产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原则,同一顺位按比例分配,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为债务处理划上句号。

提醒:
企业破产债务处理复杂,各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申报债权。企业在经营中也应合理规划,避免陷入破产困境。  

2025-02-24 06:02:31 回复

企业改制中,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了,针对破产,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该怎么办?应当积极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企业破产,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对于破产企业债务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 %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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