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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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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可以追加抚养费吗

唐** 海南-三沙市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24 04:57:49 347人阅读

诉讼离婚可以追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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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定的抚养费追加情形是关键依据。如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提升,原定数额无法保障子女正常生活,或是子女因生病、上学等合理需求大增,超过了最初确定的抚养费金额,此时便有合理理由申请追加。

(2)法院判定会全面衡量。会审查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包括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同时重点考量子女实际需要,如学习费用、医疗开支等,以此判断追加请求是否合理。

提醒:
若有追加抚养费需求,要保留好能证明子女实际需求增加及自身经济状况变化等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合理诉求 。  

2025-02-24 09: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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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相关证据:若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导致实际需要增加,要保留好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学校的收费通知等凭证,用来证明费用确实超出原定数额。
(二)了解对方收入情况:收集对方收入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等,方便法院在判定时了解对方的负担能力。
(三)书写追加抚养费申请书:清晰阐述追加抚养费的原因、具体金额要求,并提交给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2025-02-24 08: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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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时能追加抚养费。按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多少、期限长短先由双方商量,商量不成法院判。

    要是诉讼离婚期间,出现原定抚养费不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或子女因生病、上学花费超原定数额等合理情况,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法院会结合双方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等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追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定情形就可能获得支持 。

2025-02-24 07:3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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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离婚时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追加抚养费。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数额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在诉讼离婚中,要是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是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等合理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向法院请求追加抚养费。法院会结合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子女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判定是否支持。若遇到类似情况拿不准,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  

2025-02-24 05:5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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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存在可追加抚养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明,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数额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在诉讼离婚中,若出现原定抚养费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求超出原定数额等合理情形,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请求追加抚养费。

为更好实现追加抚养费诉求,首先要充分收集能证明上述合理情形存在的证据,如物价上涨数据、子女医疗费用清单等。其次,要准确了解对方的收入情况,为法院判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提供参考。最后,积极与法院沟通,清晰阐述子女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以便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负担能力和子女实际需要,做出公正判决 。  

2025-02-24 05:05:02 回复

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判决都会得到支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生活的已成年在读大学生离异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案件,判决结果显示,有获得支持的,也有被驳回的。被驳回的理由,大部分是已满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用。而获得支持的,认为在读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生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流程: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开庭审理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还要在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二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
五、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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