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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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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投保的保险可以进行分割吗

尹**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23 10:40:47 377人阅读

离婚时投保的保险可以进行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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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投保保险能否分割确实要分情况。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保单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其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分割。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夫妻双方应在离婚时对保险情况进行梳理,明确保险性质和保费来源,避免后续争议。


2. 对于共同财产购买且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协商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确保公平合理。


3. 保存好购买保险的相关凭证,如缴费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保费来源。


4. 若对保险分割存在争议,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02-23 14: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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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且有现金价值的情况,此现金价值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等,在离婚时应共同处理。比如购买的人寿保险,经过一定年限产生现金价值。



(2)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因其财产来源为个人,所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像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积蓄购买的保险,婚后离婚时不涉及分割。



(3)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金,其性质特殊,是专门给予受益人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例如为子女购买的教育金保险,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提醒:
离婚涉及保险分割,先明确保险性质与保费来源,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2-23 12:5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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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若选择一方继续持有保单,持有方要给另一方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这样既保证保险合同的延续,又保障了双方对共同财产权益。

(二)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身保险的另一种选择
双方共同申请退保,然后平分退回的现金价值。这适合双方都不想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情况。

(三)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
由于是个人财产出资,离婚时这部分保险不参与分割,归购买方所有。

(四)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金
因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产生的现金价值等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购买保险则归个人 。  

2025-02-23 12: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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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保险能否分割得分情况看。
  夫妻用共同财产买的人身保险,若保单有现金价值,这价值是共同财产,离婚能分。分法有二:协商一方留保单,给对方现金价值一半补偿;或一起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方用个人财产买的保险,是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

   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能分。要先明确保险性质和保费来源,才能定是否分割及分割办法 。

2025-02-23 12:3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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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投保的保险是否可分割要视保险性质及保费来源而定。
法律解析:
若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人身保险且保单有现金价值,此现金价值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能分割,方式有协商由一方留保单并补偿对方现金价值一半,或共同退保平分退回现金价值。一方用个人财产买的保险是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可分割。总之,先明确保险性质和保费来源是关键。在处理离婚保险分割问题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不太清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且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  

2025-02-23 11:12:58 回复

 招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 第二条至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列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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