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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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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车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陈** 甘肃-金昌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23 08:24:38 329人阅读

离婚后车子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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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车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用共同收入买的,哪怕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是共同财产。
(二)查看车子是否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婚后用个人财产买且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这种情况车子是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三)留意双方有无关于车子归属的书面约定,有的话按约定确定车子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2025-02-23 12:3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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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车子的归属依具体情形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无特殊约定,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像用共同收入购买的车辆,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共同财产。

为明确车子归属,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保留购车相关凭证,包括付款记录、发票等,以此确定车辆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若由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更能证明其共同财产属性 。
2. 若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且想认定为个人财产,需有明确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同时最好有书面约定表明车辆为个人所有。
3. 夫妻双方对车子归属有书面约定,应确保约定内容清晰、合法,明确车辆性质及离婚时的处置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025-02-23 12: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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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车子是否为共同财产要依具体情形判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区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子,若无特别约定,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像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或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且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车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同时,若双方对车子归属有书面约定,就按约定确定性质。在分割共同财产确定车子归属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倘若你在离婚时遇到车子财产分割方面的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3 12:0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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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车子是不是共同财产,得看具体情形。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买的,又没特别约定,像用共同收入买的车,哪怕登记在一人名下,一般算共同财产。

    要是一方婚前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或婚后用个人财产买且明确是个人财产的,那车就是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要是双方有关于车子归属的书面约定,就按约定确定性质。分割共同财产时,通常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来定车子归谁 。

2025-02-23 11:1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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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无特别约定的车子,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因使用共同收入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3)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且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车子,同样属于个人财产。
(4)双方有关于车子归属的书面约定,按约定确定车子性质。
(5)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车子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提醒:
涉及车辆财产分割,留意购车时间、资金来源及是否有书面约定等。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律师分析 。

2025-02-23 10:15: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 第三种观点不成立。 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 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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