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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他人身份信息怎么处理

吴* 湖北-随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2.23 05:40:30 414人阅读

公布他人身份信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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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他人身份信息确实存在侵权风险,民事和刑事层面都有相应规制。

1. 民事上,侵权人需承担多种责任。停止侵害可直接阻止侵权行为继续;消除影响能尽力挽回对被侵权人声誉形象等的损害;赔礼道歉体现对被侵权人精神层面的抚慰;赔偿损失则针对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等进行弥补。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方以合理方式发布声明,降低负面影响。

2. 刑事上,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明确的“情节严重”情形为司法判定提供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定信息达五十条以上即属此类。构成犯罪就要接受刑罚。

遭遇此类情况,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等。然后根据情节,较轻的可与侵权人协商解决;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等;若涉嫌犯罪,果断刑事报案,借助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2-23 1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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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层面,公布他人身份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像停止继续公布行为,避免侵害进一步扩大;通过合适渠道发布声明,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等造成的负面影响;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慰藉被侵权人精神创伤;对被侵权人遭受的经济等损失进行赔偿 。

(2)刑事层面,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等五十条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谨慎保护个人信息,如遇他人公布自身信息,务必及时固定证据,依情节选择恰当途径维权。  

2025-02-23 10:1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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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在不可信平台或场合透露身份信息。
(二)如果发现有人可能要公布自己身份信息,提前沟通劝阻,表明公布行为的违法性。
(三)万一身份信息已被公布,迅速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2025-02-23 09:1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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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他人身份信息,可能是侵权,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这可不是小事,咱得重视。
  
  从民事上看,被侵权的人能要求侵权者担责,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比如发声明挽回名誉。

  刑事层面,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信息,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像非法获取特定信息五十条以上就算严重。会面临刑罚。

  要是遇到这种事,赶紧固定证据,按情节选择协商、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来维权 。

2025-02-23 07:4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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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布他人身份信息可能侵权,严重的会触犯刑法,被侵权人可依法维权。
法律解析:
从民事层面讲,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比如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刑事上,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像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定信息五十条以上等情况。触犯此罪会面临刑罚。如果有人遭遇身份信息被公布,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据情节选择协商、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等方式维护权益。要是在这方面有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3 05:54:10 回复

冒用他人身份进厂,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担工伤保险责任。rn  rn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赔付。rn  rn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rn  rn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在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一些省市规定工伤职工承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也适当承担一部分。rnrn诚实信用是做人的本分,职工冒用他人求职不可取。rnrn《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rn(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rn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rn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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