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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超出标准谁承担

陈* 重庆-酉阳县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02.22 11:27:17 478人阅读

护理费超出标准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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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纠纷中:
首先收集护理费相关证据,包括护理合同、支付凭证等。接着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依赖程度等。若对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法院会按此判定合理费用,超出部分若无正当理由可不承担。

(二)工伤案件里:
职工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若依赖程度变化,及时申请重新鉴定。企业未参保导致无法从基金支付,企业先承担合理部分,不合理超出部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经法定程序认定承担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表明赔偿需是合理费用,为护理费超出合理标准的承担判定提供依据。  

2025-02-22 17: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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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超出合理标准的承担因不同法律场景而异。

在侵权纠纷如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护理费超出合理范围,侵权人可提出异议并借助司法鉴定来明确合理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以此确定合理费用。法院会综合鉴定结论等进行判断,无正当理由的超出部分侵权人可不承担。

在工伤案件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改变时可申请重新鉴定以调整费用。企业未按规定参保致使无法从基金支付的,企业承担合理部分,不合理的超出部分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认定承担方。

解决此类问题,首先要准确界定案件所属法律关系,再依据具体事实,借助专业鉴定明确合理标准,通过法定程序公正确定承担主体。  

2025-02-22 16:1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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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护理费超出合理标准的承担需依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来确定承担主体。
法律解析:
在侵权纠纷例如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是护理费超出合理范围,侵权人有权对超出部分提出异议,借助司法鉴定明确合理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以此确定合理费用。法院会结合鉴定结论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无正当理由超出合理标准的部分,侵权人可不承担。工伤案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改变时可申请重新鉴定并调整费用。企业未按规定参保导致无法从基金支付的,企业承担合理部分,不合理的超出部分可经协商或法定程序认定后确定承担方。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难题,不清楚具体法律流程或对护理费承担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2 14:3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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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纠纷情况:
   像交通事故这类侵权纠纷,侵权人负责赔偿。要是护理费超合理范围,侵权人能提异议,借助司法鉴定明确合理护理期限等,确定合理费用。法院综合判断,无正当理由的超出部分,侵权人可不担责。

   工伤案件情形:
   工伤职工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费用。护理依赖程度变了可重新鉴定并调整费用。企业没参保导致无法支付的,承担合理部分,不合理超出部分经协商或法定程序确定承担方 。

2025-02-22 14:2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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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纠纷场景下,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当护理费超出合理范畴,侵权人有权对超出部分提出质疑。可借助司法鉴定,明确合理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关键要素,以此来核定合理费用。法院将结合鉴定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于无正当缘由超出合理标准的部分,侵权人无需承担。

(2)工伤案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若护理依赖程度发生改变,可申请重新鉴定并调整护理费。企业未依法参保导致无法从基金支付的,企业需承担合理部分,超出部分可经协商或法定程序认定承担方。

提醒:
面对护理费超出合理标准情况,不同案件性质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2-22 12:57:4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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