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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怎么解决问题

苟* 广西-柳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2.22 08:07:18 371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怎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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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处理规则明确且合理。

1. 确定共同债务范围是基础。包括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既保障债权人权益,也符合婚姻生活实际。
解决措施: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留意债务产生形式,保留相关证据。

2. 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解决措施:协商时双方应秉持诚信,依据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分担份额。

3. 实践中协商偿债要公平合理,诉讼时法院会综合判定。同时,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超出份额承担债务一方可追偿。
解决措施:若涉及诉讼,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债务形成、经济状况等详实证据,以助法院公正判决。  

2025-02-22 16: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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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像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承认的债务,都在共同债务范畴。还有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债务也在此列。
例如,家庭购买日用品、子女教育费等支出形成的债务。

(2)偿还规则是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各自分开时,先由双方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的,再由法院判决。
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价值 50 万,共同债务 80 万,就需协商剩余 30 万如何偿还。

(3)协商偿债要公平合理,确定好各自承担份额。打官司时,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例如,考虑债务是因投资还是消费产生,以及双方收入情况等。

(4)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多承担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讨。
比如,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可债权人仍能要求双方偿还,承担方偿还后可向另一方追讨。

提醒:
离婚处理共同债务,协商要公平合理留书面凭证;诉讼要提供债务相关证据。建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

2025-02-22 14:5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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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离婚时,先仔细梳理债务情况,看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范围。比如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但另一方后来认可的,还有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这些都是共同债务。

(二)要是确定是共同债务,先看夫妻共同财产够不够还。够的话直接用共同财产还;不够或者财产各自分开的,两人先商量怎么还。

(三)协商的时候要公平合理,确定好各自承担的份额。若商量不好起诉到法院,要准备好债务相关证据,方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2025-02-22 13:0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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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要先确定共同债务范围。像夫妻一起签字、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还有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都算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得夫妻一起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或者财产各自分开,就先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法院来判。

    实际处理时,协商偿债要公平合理,定好各自份额。打官司的话,法院会看债务咋来的、双方经济情况等再判定。另外,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付债权人,多还钱的一方能找对方要回来。

2025-02-22 11:3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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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及处理规则,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协商偿债要公平合理确定份额,诉讼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需要注意,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但承担超份额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如果大家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遇到困惑,不确定自身权益和义务,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2-22 09:40: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属于民事债务关系的范畴,其实质是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大多夫妻共同债权的表现形式除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不参加诉讼。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原、被告)认可某债权的存在,那么,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种认可(当事人陈述)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即承认。对于自认的事实,无需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即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再从对离婚案件的判决范围来看,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是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对案件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不得不对当事人自认的夫妻共同债权作出处分性的判决。单从诉讼程序上看,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内容圆满,而且审判实践确有范例。二.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然而,这种在法理上看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认定,却存在着待证的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法律冲突,而且这种法律冲突解决起来难度极大。(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真实性大多欠缺合同依据及效力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稳定性。(二)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包括债务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能排除有个别非正常心态或目的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为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战心理态度的存在。其对手可能是对方当事人,可能是其他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可能是经济合作人,更可能是其他债权人。这类债权属虚构债权的可能性极大。虚构债权的目的,有的是为多占有财产;有的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有甚者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亲友为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与离婚诉讼的夫妻设订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离婚诉讼的夫妻利用诉讼程序将其合法化。(三)获得债权一方当事人对债权的追索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在不少情况下,亲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特殊关系或碍于情面,而缺少书面证据的证明,如果夫妻离婚,则原来的“娘家人”与“婆家人”在情感上就显得泾渭分明,在利益方面通常会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即使夫妻在离婚时明确确认了某债权的存在,如果债务人是自己一方的亲友,而债权分配给了对方当事人,那么,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在向债务人追索债权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重重阻力。由于缺乏书面证据的证明,一旦债务人否认债务,在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将难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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