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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减少怎么办

谢** 江苏-沭阳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2.22 10:05:34 362人阅读

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减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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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况:重新起诉当作新诉讼,能直接提减少后的诉求。因为新诉讼有独立流程,原告有确定自身诉讼主张的权利。

(二)撤诉申请未被准许的情况: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向法院提变更诉求申请。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审查,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通常会准许,之后按变更后的诉求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2025-02-22 15:3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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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又想变更诉讼请求并减少诉求数额,确实需分情况处理。

首先,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获法院裁定准许,之后重新起诉视为新诉讼,可在新诉讼里直接提出减少后的诉求。新诉讼有独立程序,原告依法享有确定自身诉讼主张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原告重新起诉时应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及合理的诉求说明,以便新诉讼顺利开展 。

其次,若撤诉申请未获准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法院会依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准许,之后案件按变更后的诉求继续审理。此时原告提出申请要清晰说明变更原因及依据,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2025-02-22 15:3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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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又想变更诉讼请求并减少诉求数额,分情况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获准许,重新起诉可在新诉讼提;撤诉未被准许,法庭辩论终结前可申请变更,符合条件法院会准许。
法律解析: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撤诉获法院准许,重新起诉成为新诉讼,原告依法有确定自身诉讼主张的权利,所以能直接提出减少后的诉求。若撤诉申请未被准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会从是否违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审查,符合要求便会准许,随后案件按变更后的请求继续审理。这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有序。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02-22 13:5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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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原告撤诉又想变诉求并减少数额,得分情况看。
  在案件受理到法庭辩论终结前,若撤诉获法院准许,重新起诉算新诉讼,能直接提减少后的诉求,新诉讼原告可定主张。

   要是撤诉申请没被准许,想减少诉求,通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变更。
  只要不违法,不损国家、公共和他人权益,法院大多会准许,之后按变更后的诉求审理。

2025-02-22 12:4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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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之后重新起诉作为新的诉讼,原告能够在新诉讼里直接提出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这源于新诉讼有其独立程序,原告依法享有确定自身诉讼主张的权利。

(2)若撤诉申请未获准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法院会对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通常会予以准许,之后案件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提醒:
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情况复杂,建议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具体情况合理操作 。  

2025-02-22 11:49:4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在一审答辩期间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获得准许后,应重新给予指定举证期限。依据为《民事证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将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书面文件向被告送达,并自被告签收之日起重新计算15天的答辩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该重新计算的答辩期内,被告仍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此管辖权提出也有规定:最高《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逾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含或仲裁机构谁有权主管的管辖异议),视为接受审理而且无异议。 注意: 上述诉讼请求的变更应从严格意义上来解释:即诉讼请求的变更已导致案由(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此外,被告主体个数发生的改变也会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将某个或数个被告撤回导致受理实际上已无管辖权。 小结: 原告在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在新的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未重新指定答辩期限,被告应在签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等书面文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在审理前应首先识别管辖权问题。

【法律意见】 增加诉讼请求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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