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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石** 青海-海东 受理范围咨询 2025.02.21 17:52:24 354人阅读

民法院不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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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案件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像对行政处罚不服这类行政争议,告知原告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按民事案件受理。
   要是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不能向法院起诉,应告知原告找仲裁机构,仲裁能排除法院管辖。
   该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比如涉及专门行政机关职责的纠纷,告知原告找有关机关解决。
   案件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管辖权有明确规则。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除法院准许撤诉裁定外,告知原告申请再审,避免重复诉讼浪费资源。

2025-02-21 22:0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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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民法院不受理特定几类民事案件,包括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书面仲裁协议、应其他机关处理、不属本院管辖、已生效裁判又起诉(除准许撤诉裁定外)的案件。
法律解析:
对于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如行政处罚争议,应走行政诉讼途径,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有别。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排除法院管辖,依约定应找仲裁机构。涉及专门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纠纷,由相关机关处理,因其更专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就不能受理。对已生效裁判又起诉的(除准许撤诉裁定外),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应申请再审。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1 20:5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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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政争议类,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走行政诉讼途径,而非民事诉讼,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和法律适用范围。
(2)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效力优先,排除法院管辖,当事人需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制度的尊重。
(3)特定机关管理职责纠纷,需由相关专门机关处理,因其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强,利于有效解决争议。
(4)管辖权明确,法院受理案件需在其管辖范围内,这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公正审判。
(5)生效裁判案件,原则上不能重复起诉,防止资源浪费和司法秩序混乱,除准许撤诉裁定情形外。

提醒:
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明确案件性质、是否有仲裁协议、管辖法院以及案件是否已生效裁判处理 ,避免不符合受理条件导致诉求无法通过诉讼实现。  

2025-02-21 20:4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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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涵盖多类情况。

首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像对行政处罚不服这类行政争议,因其性质属于行政范畴,由行政诉讼处理更为合适。

其次,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且约定不得向法院起诉的,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排他性管辖效力确保了纠纷处理的特定路径。

再者,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要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专门行政机关对特定纠纷具备专业处理能力。

然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严格的管辖权规定保障司法程序正常进行。

最后,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除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当事人再次起诉应申请再审,以此避免重复诉讼,提高司法效率 。  

2025-02-21 18:5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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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行政争议,像对行政处罚不服等情况,别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应按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要是签了书面仲裁协议,就得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别再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能排除法院管这个事儿。

(三)涉及专门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纠纷,得找相关机关解决,别找法院。

(四)打官司得看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不在其管辖范围的,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于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子,不能再起诉,除非是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2025-02-21 18:38:37 回复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拓展资料: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是: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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