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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之前的债务还用共同承担吗

苟** 重庆-荣昌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2.21 06:59:32 391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之前的债务还用共同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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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离婚时,债务承担得先看性质。要是共同债务,哪怕离了婚,两人都得一起还。像夫妻一起签字、一方事后认可的,或者为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都算共同债务。
2. 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超出日常开销的债务,通常是个人债务,自己负责。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钱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上,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借的,那两人都要还。
3. 实际处理时,会根据各种证据来判断债务性质,确定谁来还钱。离婚不等于不用还共同债务,关键是看这债是不是夫妻共同的 。

2025-02-21 13: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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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后,债务是否共同承担要看债务性质,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也需双方共同承担。像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例如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特定情况,则另当别论。在实际判定时,会依据各项证据来判断债务性质从而确定承担主体。所以离婚并不必然免除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惑或者面临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1 11:2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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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时,债务承担首先要明确债务性质。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共同承担,这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规定。
比如夫妻共同签字贷款,这明显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是共同债务。

(2)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涵盖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旨在规范夫妻债务关系。
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像为家庭购置房产的贷款等。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原则是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举证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这一规定平衡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利益。

提醒:
离婚时处理债务问题,要准确区分债务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应对可能的债务纠纷,不确定时建议咨询律师。  

2025-02-21 10: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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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承担情况依债务性质而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这是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的体现,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符合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经济共同体的本质。

具体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对于大额债务,尤其是共同债务,应做好书面记录,明确债务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等,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 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若涉及夫妻双方,尽量让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债务,以明确债务性质,降低风险。
3. 法院在审理离婚债务纠纷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用途等相关证据,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合理确定债务承担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25-02-21 09: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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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是关键。查看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像有无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承认等情况。
(二)判断债务用途。了解债务是否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上。
(三)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债权人若要让非负债方承担,得拿出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025-02-21 08:32:26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区分情况: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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