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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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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数额怎样认定

廖** 河南-鹤壁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2.21 07:32:50 418人阅读

诈骗犯罪数额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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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有明确区间划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依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2)实际骗取到手的财物数额是认定关键,未遂情形达到相应标准也可能被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即使犯罪行为未最终得逞,只要达到数额要求,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3)多次诈骗且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诈骗数额。这有效打击了持续性的诈骗行为。
(4)财物价值计算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准,特殊物品需专业鉴定或评估来认定价值,确保诈骗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提醒:
遭遇诈骗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涉及财物价值认定存疑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

2025-02-21 1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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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不同数额区间划分,清楚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不同地区会有差异。

(二)以实际骗取到手财物数额认定,未遂达到标准也可能被处罚。

(三)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四)财物价值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算,特殊物品依靠专业鉴定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2025-02-21 10:4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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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有章可循,要参考司法解释和具体情况。通常三千到一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三万到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各地依自身发展在幅度内定具体标准。
   认定以实际到手财物为准,未遂达标准也可能被定罪。多次诈骗未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财物价值一般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算,特殊物品像文物等,要专业鉴定评估来确定数额 。

2025-02-21 09: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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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及多种情形,依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诈骗犯罪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层级,具体数额范围有明确界定,不同地区还能根据当地情况在幅度内调整。认定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到手财物为准,未遂达到标准也可能被定罪处罚。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财物价值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基准,特殊物品需专业鉴定评估。这些规定旨在精准衡量犯罪情节,做到罪责相适应。法律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依据,确保诈骗犯罪得到公正惩处。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问题,或者对这些规定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1 08:2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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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需遵循相关规则且结合具体情况。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数额认定的一般标准,不同地区又能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2.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 司法机关应深入学习并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规定对数额进行认定。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审慎判断实际骗取到手财物数额、未遂情形等。
    - 对于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认真做好数额累计计算工作,确保公正司法。
    - 涉及特殊物品价值认定时,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保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准确性。通过这些措施,提高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精准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2025-02-21 07:37:4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 (3)、 (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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