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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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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应该判什么罪

党* 福建-莆田 同居咨询 2025.02.20 09:22:12 413人阅读

非法同居应该判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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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般人而言,要明确非法同居虽大多不构成犯罪,但有配偶者千万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然会触犯重婚罪。同时,绝对不能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有此类行为,这是严重犯罪。

(二)要是处于非法同居状态,担心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要知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很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25-02-20 14:0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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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非法同居不算犯罪。简单说,就是男女没办结婚登记,却像夫妻一样一起生活。

不过有特殊情况:有配偶还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这么做,构成重婚罪,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有,和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同居并发生关系,按强奸罪处罚。

非法同居若有财产、子女抚养等纠纷,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

2025-02-20 13:3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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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非法同居不构成犯罪,但存在特殊情形会触犯法律,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非法同居通常指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构成犯罪。不过,若有配偶者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就构成了重婚罪,会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还有,要是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同居并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按强奸罪论处并依法量刑。此外,非法同居期间若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倘若你在非法同居方面存在疑惑,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5-02-20 12:2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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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同居在多数普通情形下,并不触及刑事犯罪领域。它主要界定为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状态共同生活。

(2)不过,重婚类非法同居性质严重。有配偶者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会构成重婚罪,面临刑事处罚。

(3)关乎幼女的非法同居,若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同居且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意愿,都按强奸罪论处。

(4)非法同居期间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矛盾。

提醒:
谨慎对待同居关系,避免陷入重婚等法律风险。涉及非法同居纠纷,建议咨询分析以妥善处理。

2025-02-20 11:5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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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在多数情况下虽不构成犯罪,但特殊情形下可能触犯法律。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同居并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论处。

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树立正确婚姻观,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尤其是有配偶者更应遵守法律,不与他人形成非法的类似夫妻关系。
2. 增强法律意识,清楚与幼女相关的法律界限,避免因无知而触犯强奸罪。
3. 若涉及非法同居纠纷,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解决,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0 10:38:3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针对非法同居如何处理的疑问,具体得分情况: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另,受害方提起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也会得大的支持。 同居随着生活的改变逐渐被人们所承认,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非法同居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只是,在同居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处理。所以,如果有结婚的打算还是结婚吧,没有结婚的打算那就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保证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伤害彼此的感情。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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