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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出租车要给误工费吗

苏** 天津-静海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02.20 09:30:40 317人阅读

追尾出租车要给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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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车司机要及时收集并保留好能证明自己营运损失的证据,像收入流水、车辆维修时长记录等,方便后续主张赔偿。

(二)追尾方应第一时间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按要求提供资料,配合保险理赔流程。

(三)若双方对停运损失赔偿金额有争议,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2025-02-20 12: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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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出租车通常需赔偿误工费。交通事故里,追尾方担责时,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其因事故无法正常营运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即误工费,应由追尾方赔偿。

具体措施如下:
1. 出租车司机要积极收集证据 ,像出租车运营收入证明、车辆维修时间证明等,以此主张合理停运损失。这能为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2. 追尾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可通过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这样能有效分担赔偿压力。
3. 若保险赔偿不足,超出部分由追尾方自行承担。追尾方需有此心理准备并做好应对。各方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应依循法律规定和上述措施,妥善处理误工费赔偿问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0 12:2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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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尾出租车若负事故责任,通常要给出租车司机误工费。
法律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侵害他人财产,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计算。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因被追尾无法正常营运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就是误工费,追尾方要赔偿。出租车司机能凭借运营收入证明、车辆维修时间证明等证据主张这部分损失。追尾方可通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保险赔偿不足,超出部分由追尾方自担。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确定自己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适用的法律建议 。  

2025-02-20 12:0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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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尾出租车通常要给误工费。要是追尾方担责,出租车因事故无法营运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追尾方得赔。毕竟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

  出租车司机能拿出运营收入证明、车辆维修时间证明等证据,主张合理停运损失。这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财产损失按合理方式计算。

  追尾方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若保险赔不够,超出部分就得追尾方自己掏腰包。

2025-02-20 11:4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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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侵权责任角度看,追尾方造成出租车无法正常营运,侵害了出租车的营运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直接损失,出租车司机依靠车辆运营获取收入,事故导致车辆不能运营,必然产生经济损失。

(2)关于赔偿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计算,出租车司机提供的运营收入证明、维修时间证明等,能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是主张赔偿的有力证据。

(3)保险赔偿方面,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旨在分散风险、保障受害者权益,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减轻追尾方负担。超出限额部分由追尾方承担,促使其谨慎驾驶。

提醒:
追尾出租车涉及误工费赔偿问题,事故发生后,双方都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赔偿事宜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处理 。  

2025-02-20 11:13:35 回复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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