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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主体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向** 辽宁-营口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2.19 17:54:55 404人阅读

侵权责任主体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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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主体确定确实有多个关键标准。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统一是重要基础,实施侵权行为者一般承担责任,这体现了责任自负的基本法律理念。

对于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 对于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统一情况,要精准判断侵权行为实施者,收集其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清晰界定责任归属 。

2. 针对过错原则,需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状态,通过证据证明其故意或过失,以准确认定责任主体。

3.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严格依据法定情形,明确从事特定危险活动等符合条件的主体,不可随意扩大范围。

4. 就替代责任而言,准确界定特定关系及职务行为范围,判断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等因素,从而合理确定责任主体 。通过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能更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主体。  

2025-02-19 23: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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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这是基础标准。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体,一般要对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体现了责任自负的基本理念。

(2)过错原则突出主观过错的关键作用。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行为人就需担责,这促使人们在行事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规定。一些特定危险活动,即便行为人无过错,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等考量仍需担责,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

(4)替代责任是基于特定关系。在如雇佣关系等特定情形下,雇员执行职务侵权,雇主可能担责,平衡了各方利益关系。

提醒:
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复杂,要综合多标准判断。遇到侵权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便准确认定责任主体。  

2025-02-19 21:5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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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与责任统一标准: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往往就是担责者。像日常中有人故意搞破坏造成他人损失,那搞破坏的人就得负责。

(二)过错标准:主观有故意或过失,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行为人可能是责任主体。比如开车不遵守规则撞了人,撞人者有过错就要担责。

(三)无过错责任标准:特定情形下不管有无过错都担责,从事特定危险活动等符合法定情形的就是责任主体。像生产缺陷产品致害,生产者不论有无过错都要负责。

(四)替代责任标准:特定关系中一方侵权另一方可能担责。如员工工作时侵权,雇主可能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2025-02-19 21:0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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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统一:一般来说,谁实施侵权行为,谁就得担责。像有人故意或因失误伤害他人,那这人就是侵权责任主体。
  
    过错原则:有过错的一方要负责。不管是故意还是疏忽,只要对损害有过错,就可能成为责任人,比如明知会伤人还去做。
  
    无过错责任:有些特定情况,不管有没有错都得担责,从事特定危险活动的主体就是责任主体。
  
    替代责任:特定关系里,如雇员工伤雇主担责,雇员工作时侵权,雇主可能得承担责任,判断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

2025-02-19 19:4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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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需综合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责任等多方面关键标准来判断。
法律解析:
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原则表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般就是责任承担者。过错原则下,有故意或过失等过错的行为人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里,特定危险活动等法定情形下,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替代责任方面,像雇主与雇员这类特定关系中,雇员执行职务侵权时雇主可能担责。这些标准并非孤立存在,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时要综合考量行为、过错、法律规定等因素。在生活中,遇到侵权纠纷不要慌,如果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18:40: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商标侵权诉讼主体怎么确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如何预防商标侵权第一,企业要把商标权保护列为品牌战略,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第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和知名度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有密切的关系。此外,广告宣传也是商标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产品销售、广告合同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都是验证一个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尽早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并为申报驰名商标作准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第四,对商标侵权行为要尽早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如果某一侵权行为不及时消除,侵权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可能成为与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这对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麻烦。如果对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不尽快消除,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侵权人效仿。第五,要及时的申请注册商标,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际商标的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您好,针对您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该怎么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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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5 19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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