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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定损标准是多少

罗* 西藏-昌都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2.19 16:37:05 452人阅读

代位追偿定损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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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财产损失定损,若想更准确,可在车辆维修时保留好所有零部件更换清单、工时费明细等凭证,以便和保险公司核算。物品全损时,可收集类似物品在多个正规市场平台的价格信息,辅助确定实际市场价值。

(二)针对人身伤害定损,受害人要妥善保管好每一笔医疗费用凭证,详细记录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护理人员也应记录好护理时长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5-02-19 21:2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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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没有固定统一的定损标准,需依据具体保险事故情形和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1. 财产损失定损一般遵循恢复原状或市场价值原则。车辆受损时,按维修所需合理费用估算,含零部件更换与工时费等;物品全损则按出险时实际市场价值确定损失金额。这能确保财产损失得到合理评估。
2. 人身伤害定损复杂,涉及多项费用。医疗费以实际合理支出凭证为准;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与护理时长确定。准确计算各项费用才能保障受害人权益。
3. 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中,会结合上述规则和保险合同条款,如免赔额、赔付比例等进行定损理赔,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建议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仔细研读条款,明确定损规则;事故发生后及时沟通,确保定损理赔流程顺利进行。  

2025-02-19 20:0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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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代位追偿无固定定损标准,依保险事故情形和合同约定确定,财产与人伤定损各有规则,保险公司结合合同条款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法律解析:
在代位追偿里,由于事故多样、合同各异,所以不存在统一固定的定损标准。财产损失方面,遵循恢复原状或市场价值原则。像车辆受损就看维修合理费用,物品全损则按出险时实际市场价值。这是保障财产价值能得到合理评估。人身伤害涉及项目众多,医疗费凭合理凭证,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情况等确定,全面保障受害人权益。保险公司会依据这些规则以及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等条款来定损理赔。若大家在代位追偿定损过程中遇到疑问,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19:4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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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追偿没有一成不变的定损标准,要按照具体保险事故和合同约定来定。
  财产损失定损一般遵循恢复原状或按市场价值。像车损就看维修合理费用,全损物品按出险时市场价。

   人身伤害定损复杂,包含多项费用。
  医疗费凭合理支出凭证,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算,护理费依护理人员收入和时长确定。

   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时,会结合合同条款,如免赔额、赔付比例等定损理赔,算出最终赔偿额 。

2025-02-19 18:3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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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代位追偿定损无固定标准,而是以具体保险事故和保险合同约定为依据。这是因为不同事故和合同情况千差万别,无法一概而论。
(2)财产损失定损原则明确。恢复原状或按市场价值,像车辆受损按维修合理费用估算,物品全损依出险时实际市场价值确定损失。这能确保财产损失得到合理衡量。
(3)人身伤害定损复杂。涉及多项费用,各有计算方式。医疗费凭合理凭证,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情况等确定。
(4)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时,结合上述规则与合同条款,如免赔额、赔付比例等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提醒:
代位追偿定损复杂,建议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遇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2025-02-19 17:41:06 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2011年6月28日

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害后果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 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确定具体索赔金额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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