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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败诉方须承担律师费用吗

罗** 湖北-潜江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2.19 17:33:25 331人阅读

人身损害诉讼败诉方须承担律师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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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人身损害诉讼中,若想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首先要查看是否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比如在一些特殊侵权类型案件中可能存在此类规定,仔细研究案件性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条款。

(二)若法律无特别规定,那么在纠纷发生前,双方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明确约定如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等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双方书面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的合同依法成立,那么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在符合条件时就可以据此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

2025-02-19 21: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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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诉讼中,败诉方通常无需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我国司法实践遵循“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原则,这源于诉讼成本的一般性分配规则。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首先,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如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胜诉方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其次,若双方事先有书面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也会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在人身损害纠纷中,若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需承担对方律师费,那么该约定有效,符合条件时败诉方就得承担。

为更好应对这种情况,建议在涉及可能产生纠纷的事务中,提前明确是否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等书面文件时,仔细审查是否有律师费承担的相关条款,必要时可协商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20:2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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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人身损害诉讼中败诉方不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特殊规定或约定情形除外。
法律解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里,遵循“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这一基于诉讼成本的一般性分配规则,所以正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诉讼的败诉方无需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不过,法律也有特殊安排。当法律明确规定,像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胜诉方合理的维权费用包含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或者双方事先在书面合同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式,比如人身损害纠纷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该约定有效,符合条件时败诉方就得承担。如果大家在人身损害诉讼中遇到律师费承担方面的困惑,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特殊情形,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18:2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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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在人身损害诉讼里,败诉方不用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司法实践按“谁请律师谁掏钱”来,这是诉讼成本的常规分配办法。

    不过有特殊情况。要是法律有明确说法,或者双方事先书面讲好了律师费怎么承担,那就另当别论。

    像知识产权侵权案,法律规定胜诉方合理维权费含律师费可让败诉方承担。人身损害纠纷合同若约定违约致诉讼,违约方担律师费,约定有效,符合条件时败诉方就得担 。

2025-02-19 18:2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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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人身损害诉讼里,普遍遵循“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原则,这源于诉讼成本的一般性分配规则,即一般情况下败诉方无需承担胜诉方律师费。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像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胜诉方合理的维权费用包含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二是双方事先有书面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若在人身损害纠纷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致诉讼,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该约定有效,符合条件时败诉方就得承担。

提醒:
在处理人身损害纠纷时,若想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事先查看有无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合同中明确书面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 。  

2025-02-19 18:14:13 回复

你可以选择这种方式,只要不是恶意保全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  你担心的债权人是否能查封你们的房子,其实是有法律依据支持你们的。  2004年最高人民颁布的《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条后段的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个要件,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仍不得执行:第
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
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第
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但是,《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转让、变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也就是说,即使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第三人对不动产仍无法享有物权,只享有对相对人的债权,不动产仍为相对人的财产,相对人因债务纠纷时,对该不动产可予查封。  那么具体该适用哪一个规定呢。  出于从实际出发,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发,还是应确认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无过错的第三人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对抗的查封。简而言之,以不动产变动的登记公示为原则,但并不否认一定的未过户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对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权利。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
1、《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
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
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
4、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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