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选择这种方式,只要不是恶意保全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 你担心的债权人是否能查封你们的房子,其实是有法律依据支持你们的。 2004年最高人民颁布的《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条后段的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个要件,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仍不得执行:第
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
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第
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但是,《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转让、变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也就是说,即使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第三人对不动产仍无法享有物权,只享有对相对人的债权,不动产仍为相对人的财产,相对人因债务纠纷时,对该不动产可予查封。 那么具体该适用哪一个规定呢。 出于从实际出发,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发,还是应确认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无过错的第三人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对抗的查封。简而言之,以不动产变动的登记公示为原则,但并不否认一定的未过户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对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权利。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
1、《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
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
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
4、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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