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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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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徐** 广东-佛山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19 15:20:52 464人阅读

什么人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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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判断,应准确把握“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没有经常居住的房屋”这一标准。如果嫌疑人在当地有偶尔居住的房屋,但并非经常居住,仍可认定为无固定住处。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判断“有碍侦查”要严格依据如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情形。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且必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才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执行机关要确保指定的居所符合便于监视、管理的条件,坚决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同时严格监管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2025-02-19 21: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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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像没固定住处的,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也就是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没常住房子。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比如干扰证人作证、毁证据等情况。

   指定居所得便于监视管理,不能是羁押或办案场所。执行机关要严格监管被监视居住的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

2025-02-19 19:4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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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且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对指定居所和执行机关有相应要求。
法律解析:
对于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没有经常居住房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若在住处执行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有碍侦查的情况,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样能在指定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要便于监视与管理,这是为了确保监视居住措施合法合理进行。执行机关在此过程中需严格监管被监视居住的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的这些规定,既保证了侦查工作顺利开展,又防止权力滥用。如果大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身权益与义务。  

2025-02-19 18:2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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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特定适用对象。无固定住处即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无经常居住房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这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人员提供了合理的监管方式。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出现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有碍侦查的情况,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这是出于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考量。
(3)指定的居所必须满足便于监视、管理的条件,且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机关有责任严格监管被监视居住人员,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

提醒:
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要明确自身是否符合相关情形。若有异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权益。  

2025-02-19 18:0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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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其严格的适用情形和条件要求。

1. 无固定住处的适用情况合理。明确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无经常居住房屋作为标准,能确保该措施精准适用于真正居无定所的对象,避免随意扩大范围。这既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兼顾嫌疑人基本权益。解决措施在于严格审查“无固定住处”的认定,要求提供相关居住证明等材料,防止滥用。

2.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中,对有碍侦查情形经批准适用的规定,是出于特殊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规定“有碍侦查”具体情形,能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执行中要严格审批流程,上一级公安机关认真审核,防止随意以“有碍侦查”为由滥用权力。

3. 对指定居所条件及执行机关监管要求,保障了措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执行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选定居所,加强监管同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如保障其饮食、休息等权利 。  

2025-02-19 16:04:21 回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 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你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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