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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一般几天能解决

王* 北京-西城区 刑事自诉咨询 2025.02.19 12:35:18 410人阅读

重婚罪一般几天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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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涉及重婚罪案件的当事人,若想加快办案进程,可在立案侦查阶段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协助其尽快掌握关键事实,推动侦查工作。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可主动与检察院沟通,了解案件进展,配合检察院工作,若有新情况及时反馈,帮助检察院高效作出决定。

(三)审判阶段,若符合简易程序条件,当事人可配合法院选择简易程序,以加快审结速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2025-02-19 17: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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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罪是刑事案件,办案周期不固定。我曾接触过这类案子,深知其时间弹性大。
  立案侦查时,简单的重婚案,公安机关可能几个月就侦查完,复杂的耗时难以预估。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一个月内做决定,重大复杂的能延长十五天。

    审判阶段,简易程序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到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法院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了最终时长。

2025-02-19 15:5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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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罪作为刑事案件,办案周期不固定,短则数月,长则超一年,依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重婚罪的办案流程包含多个阶段。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期限因案而异,简单案件数月可完成,复杂案件则耗时更久。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能延长十五日。审判阶段,若适用简易程序,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会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由于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不同,导致重婚罪办案周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重婚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对重婚罪办案流程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合法的解答与帮助。  

2025-02-19 14:0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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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罪作为刑事案件,其办案周期弹性较大。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针对简单案件,数月内或能完成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而复杂案件由于证据收集难度大、涉及人员关系复杂等因素,侦查期限会相应拉长。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在一个月内对案件作出决定。不过,重大、复杂案件因其特殊性,可延长十五日,以便检察院更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
(3)审判阶段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下,二十日以内审结是常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需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提醒:
若涉及重婚罪相关法律问题,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  

2025-02-19 13:4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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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作为刑事案件,办案周期确实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

1. 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期限弹性较大。简单案件或许数月能完成侦查工作,复杂案件因调查难度大、证据收集困难等,耗时会更久。这要求公安机关提升侦查效率,合理调配资源,快速收集有力证据 。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检察院应严格把控时间节点,确保审查工作细致且高效,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

3. 审判阶段,简易程序下,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则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法院要合理安排庭审日程,确保案件公正快速审判。

重婚罪案件解决时间跨度大,短则数月,长则超一年,各司法机关需依法依规,紧密配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保障程序公正和案件高效处理。

2025-02-19 12:35:27 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是特别决议事项。


一、聚众斗殴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时是否以结果定罪名。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承办人都会对主观罪过加以区分,否则会将严重影响刑法实施的公平性,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出于殴打的故意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能否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殴打的故意下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多违背殴打的意 志,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对方成员出现重伤、死亡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当对方的成员被殴打致重伤、死亡时,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要不要对对方被致重伤、死亡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要不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一般认为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主观上一般表现为参加聚众斗殴的意愿较强烈,系主动参加或积极响应,而非被动参与或被迫参与;客观上实施的斗殴行为危害程度较大,表现为打击力度较重,造成了一 定危害后果,甚至是致人重伤、死亡,而非仅仅实施情节轻微的斗殴行为,抑或只是参与助威,起到壮声势的作用。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不同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应绝对地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负责,应区别对待。
1、凡是结果不违背首要分子故意范围、预见内容的才应对该结果负责。因为聚众斗殴罪本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而不是集团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仅有行为上的客观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对其结果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使是首要分子,也不能对不明知或不能预见到的实行犯罪过限行为负责。而聚众斗殴致人重 伤死亡的结果常常存在实行过限的情况。如果预谋聚众斗殴时,已经明确约定只是打一架出口气,不能下重手,也就是说只存在伤害故意。
2、个别成员却使用其私自携带的凶器将人刺死。而这一个别成员故意内容并未与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形成新的有机联系,即形成新的共同故意,则其行为明显超过共同故意范围,首要分子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不希望、不放任、不能容忍的,死亡的结果是违背首要分子意愿的,首要分子显然不应对该结果负责,只能定聚众斗殴罪。相反如果首要分子在组织他人斗殴时,也要其成员准备刀枪等容易致人重伤、死亡的工具以防万一,则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不违背其意愿的,首要分子应定故意杀人罪。因此,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 亡案件中,必须正确认定在聚众斗殴中形成的共同故意的内容,考察首要分子,对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领导、指挥 下实施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致 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对积极参加者而言,与首要分子的处理规则相同,只有与致人重伤、死亡致害人形成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共同故意,才应 对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三、自己一方成员重伤、死亡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当自己一方的成员被殴打致重伤、死亡时,被致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是否应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有学者认为,如果被致重伤、死亡一方并未造成对方重伤、死亡的,不应将该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与对方的斗殴行为共同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但一方的这种重伤、死亡结果是由对方的打击行为直接造成的,“本方”的打击行为是针对对方的,与“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结果之间不 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不对本方的重伤、死亡结果负责。笔者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中首要分子对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指符合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犯罪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所持心理态度,而不应具体到个别的犯罪对象上。也就是说刑法在这个问题上要规范的是被致重 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对在聚众斗殴中出现“任何”某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具体的“谁”的重伤、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这是由犯罪构 成理论决定的。因为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体犯罪构成要求的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作为具体个人的犯罪对象是不影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在聚众斗殴中,被致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明显可能存在着对本方人员的重伤、死亡结果的放任心理,组织聚众斗殴的行为与本方的人员重伤、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明知对方将使用刀枪等凶器斗殴,仍组织本方人员参与聚 众斗殴,并准备刀、枪等易致人重伤、死亡的凶器,那么其主观心态就是为了追求伤害对方的故意,明知组织人员参与聚众斗殴可能造成本方人员的重伤、死亡,仍然组织聚众斗殴从而放任“本方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也应依此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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