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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一方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吗

仰** 北京-西城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2.19 13:07:08 432人阅读

出轨一方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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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和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联系。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和出轨与否没有直接关联。

1. 对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无论夫妻中哪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双方都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即便走到离婚这一步,共同债务依旧要共同负担。通常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时,双方协商分担,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实际情况判决 。
2. 若是一方个人债务,像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背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法定情形,那么就由举债方独自承担,和另一方无关,更与出轨没有关系。所以,明确债务性质才是判断债务承担的关键,而非出轨行为。  

2025-02-19 17: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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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只要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出轨与否不影响双方共同偿还的责任。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购置房产所产生的贷款,即便一方有出轨行为,这依然属于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负责偿还。
(2)个人债务方面,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其用途,就由举债方独自承担。例如一方私自借贷用于个人奢侈消费,且未得到另一方同意,就属于个人债务。

提醒:
认定债务性质很关键,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  

2025-02-19 16:1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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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很关键。要确定债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以此判断偿还责任。

(二)面对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即便婚姻关系变化,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依旧,先以共同财产还,不够的话协商或诉讼解决。

(三)若是个人债务,就由举债方自己承担。债权人若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特定情况,非举债方无需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025-02-19 15: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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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轨和夫妻共同债务扯不上直接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得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或者两人都同意借的钱。

  要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不管谁出轨,两人都得一起还。离婚时也一样,先拿共同财产还,不够的话商量着分,商量不好就找法院判。

   要是个人债务,像一方自己借钱,还远超家庭日常开销,债权人又证明不了这钱用在夫妻共同事务上,那就举债的人自己还,和另一半、出轨都没关系。重点是看债务性质 。

2025-02-19 13:4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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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出轨不直接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债务承担关键看债务性质。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当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不管夫妻中是否存在出轨情况,双方都要共同偿还。离婚时,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够的部分双方协商,协商无果可让法院判决。而要是一方个人债务,像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又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相关事项,就由举债方自己负责,和另一方以及出轨行为都没关系。所以,判断债务谁来承担,重点是确定债务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大家在夫妻债务问题上有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13:26:14 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判决分担相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扩展资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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