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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补足是不是连带责任

冯* 重庆-武隆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2.19 10:23:09 433人阅读

予以补足是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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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分析“予以补足”和连带责任关系时,首先要明确概念。理解“予以补足”只是针对欠缺部分补充到规定状态。

(二)准确把握连带责任含义,即多人对共同债务要么全部承担,要么部分承担,且彼此有连带关系,每人都可能清偿全部债务。

(三)不能仅因有“予以补足”表述就认定是连带责任。要查看具体法律条文对相关责任的规定,以及各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025-02-19 15: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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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补足”和连带责任不能直接划等号。我处理过类似案子,深有体会。“予以补足”就是在特定状况下,给缺的部分做补充,让其达到标准。
  
    连带责任是按法律或约定,多个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每人都可能要清偿全部债务,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光“予以补足”这话,没包含连带责任的特性。判断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得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来综合判断。

2025-02-19 14:4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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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予以补足”不等同于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予以补足”是对欠缺部分进行补充使其达标,而连带责任是多个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人之间相互连带且每人都可能清偿全部债务。“予以补足”的表述没有包含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相互连带、对外承担全部债务这些特性。不能仅依据“予以补足”就认定构成连带责任,判定是否构成连带责任,需要综合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审视各方责任关系是否契合连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责任认定的困惑,尤其是分不清“予以补足”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12:5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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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予以补足”有着明确指向,是针对特定的欠缺部分进行补充,目的在于让整体达到相应标准,重点在于填补缺失。比如在一些企业出资场景中,股东未足额出资,后续要对未出资部分予以补足。

(2)连带责任强调的是多个责任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在债务承担上,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向任一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

(3)“予以补足”的表述,并不当然具备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之间的相互连带以及对外承担全部债务等特性。不能仅凭“予以补足”这一表述就认定为连带责任。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务必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准确认定责任。  

2025-02-19 12: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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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补足”不等同于连带责任。“予以补足”只是针对欠缺部分进行补充使其达标,而连带责任涉及多个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每人都可能承担全部债务。

为准确区分二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详细研究具体法律规定。明确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界定和适用范围,判断“予以补足”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情形。


2. 审查合同约定。查看合同中各方对责任承担的具体条款,确定“予以补足”是否被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形式。


3. 分析责任关系。梳理各方在事件中的实际责任关系,看是否满足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相互连带、对外承担全部债务等特性,通过多方面综合判断来准确认定责任性质。

2025-02-19 11:08:17 回复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的区别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不连带的有限责任,但这一原则存在例外。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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