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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执行法院有效吗

邓* 湖北-咸宁 仲裁咨询 2025.02.19 12:13:23 388人阅读

仲裁协议的执行法院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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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里执行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得具体看待。通常,仲裁裁决执行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特定仲裁裁决基层法院也能管。
  
   要是仲裁协议约定了执行法院,这约定得合法才有效。若超出法定管辖范围,约定可能无效。违反专属、级别管辖等强制规定,同样无效。
  
   要是当事人又有新的有效执行法院协议,原仲裁协议相关约定可能会变。判定有效性要兼顾法律规定和具体约定 。

2025-02-19 15: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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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协议约定的执行法院是否有效需综合判定,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违反强制性规定及有无新的有效协议等因素。
法律解析:
仲裁裁决执行通常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特定类型仲裁裁决基层法院也能管辖。仲裁协议对执行法院的约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若约定的法院不在法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内,或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强制性规定,约定会无效。而且,若当事人达成新的关于执行法院的有效协议,原仲裁协议相关约定可能改变。在实际情况中,准确判断仲裁协议里执行法院约定的有效性十分关键。要是你在这方面有疑惑,不确定相关约定是否有效,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专业的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9 13:4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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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裁决执行通常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特定类型仲裁裁决基层法院也能管辖。这是法定的管辖范围基础。

(2)仲裁协议中对执行法院的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若超出法定有管辖权法院范围,约定可能无效。

(3)当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强制性规定时,必然会被认定无效。

(4)一旦当事人达成新的有效执行法院协议,原仲裁协议中相关约定会被改变 。

提醒:
拟定仲裁协议约定执行法院时,务必事先了解法定管辖范围,确保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2-19 13:3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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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的执行法院有效性需依具体情形判定。有效与否取决于是否契合法律规定以及有无违背相关管辖规则。

具体措施和建议如下:
1. 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务必充分了解法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确保约定的执行法院在此范围内,防止因超出范围导致约定无效。
2. 严格避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强制性规定,仔细研读法律要求,使约定合法合规。
3. 若后续情况变化,当事人达成新的关于执行法院的有效协议,应及时明确原仲裁协议中相关约定的变更,做好记录与沟通,避免产生争议。通过这些措施,能更好地保障仲裁协议中执行法院约定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5-02-19 13:2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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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查看约定的执行法院是否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范围内,特定类型仲裁裁决基层法院也在考量范围,在这个法定范围内才可能有效。
(二)检查约定有无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无效。
(三)了解是否有新的关于执行法院的有效协议,若有则原仲裁协议相关约定可能改变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这说明仲裁裁决执行法院需遵循法定规则 。

2025-02-19 12:58:15 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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