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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款的律师费谁承担

黄* 重庆-南岸区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2.19 09:08:58 494人阅读

起诉欠款律师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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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让欠款方承担律师费,在签订欠款相关合同、协议时,务必明确写入条款,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维权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二)了解案件是否符合特定类型案件范畴,像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若符合法定条件,可争取让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三)在没有约定且不属于特定类型案件时,要做好自行承担律师费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那么就符合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情形。  

2025-02-19 14: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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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欠款起诉案件里,律师费多由聘请律师方自行负担,因其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自主成本,并非对方必然承担的费用。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首先,若双方在欠款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清晰约定,一方违约引发纠纷时,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涵盖律师费,那么欠款方就可能需承担。其次,按照相关法律,在特定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但普通欠款纠纷若无明确约定,律师费通常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为避免律师费承担问题的争议,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费用;在遇到特殊案件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争取让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 。  

2025-02-19 12:5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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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欠款起诉案件中,律师费通常由聘请方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律师费属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在普通欠款纠纷里,若无特别约定,由委托方自行负担。不过要是双方在欠款合同或协议里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引发纠纷,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这种情况下欠款方就可能需承担。此外,在特定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总之,普通欠款纠纷若无明确约定,律师费一般自担。要是你在欠款纠纷中遇到律师费承担方面的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  

2025-02-19 11:0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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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欠款起诉案里,律师费往往由请律师的一方自己负责。这是由于它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开支,不是对方必然要承担的。

    不过特定情形下,欠款方要承担律师费。像双方在欠款合同里写明,一方违约引发纠纷,违约方得承担对方维权的合理费用,这里面就涵盖律师费。

    还有,特定案件如侵权等,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能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普通欠款纠纷没明确约定的话,律师费通常委托方自理 。

2025-02-19 10: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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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在一般欠款起诉案件里,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负担。这是基于律师费属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性质,并非是对方必然要承担的费用。
(2)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双方在欠款相关合同或协议里清晰约定,一方违约引发纠纷时,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涵盖律师费,那么欠款方就可能要承担。
(3)在一些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特定类型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满足法定条件时,法院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但普通欠款纠纷若无明确约定则不适用。

提醒:
在处理欠款事务时,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若遇纠纷,及时咨询分析是否符合法定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  

2025-02-19 10:27:54 回复

对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一般是由招标人来支付的,但招标代理费的额度招标人是可以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协商确定,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招标代理费设置一定要合理才可以。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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